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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要积极养成法治思维导航社会公平正义

中共恭城县委政法委书记  陈义军

2014年01月26日14:12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7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明确指出,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政法干警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人员,在群众眼里就是一本本行走着的法律,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对社会公平正义起着引领性的导航作用。因此,政法干警应积极养成法治思维,知行合一,将“中国号”巨轮努力导向公平正义的梦想彼岸。

一、法治思维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一种经过学习和实践形成的符合法治要求的思维模式。是一种运用法律的原则规范研判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具体到政法机关,就是要立足政法工作职能,用法治思维去开展政法工作,履行执法司法职能,着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

二、政法干警养成法治思维的必要性

(一)是强化政法机关政治属性之必需。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明确了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即政法机关的人民性;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的 “人民”二字也暗合了政法机关的这一政治属性。这一政治属性要求政法机关及其政法干警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时时处处以人民利益为重,充分运用法治思维,依据宪法法律分析问题、研判问题、解决问题,使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在执法办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提高政法干警业务素质之必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部门的殷切期盼和严格要求,也是评判政法干警业务素质的试金石。而现阶段,我们的一些政法干警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谋私的情况依然残存,唯上唯亲不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映射出我们的一些政法干警法治思维的严重缺失。很多的政法干警说法律说不过上访户,讲政策讲不过钉子户,这也在一定程度反映了部分政法干警法治知识的贫乏与不足。以如此低劣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承载社会公平正义之重,岂能不让人产生“只恐双溪蚱蜢舟载不动许多愁”之忧思。俗话说“打铁还需要自身硬”,政法干警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只有比一般干部群众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以法治思维统领司法行为,提升司法能力。司法能力提高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保障,社会正义才能得到有效伸张,社会风气才能得到根本好转。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法干警应以法治思维为指引,丢掉不必要的应酬,去掉不必要的俗务,强化理想信念,摆正人生观、价傎观,多学习多充电,用法治知识武装头脑,以法治思维行使职权。

(三)是强化政法干警自我约束之必要。“公安维护秩序又扰乱秩序”,“法院吃了原告又吃被告”,这些说法虽然过于偏激,有以偏概全之嫌,但回顾过往,我们不得不承认司法腐败现象一定程度地存在:警察在办案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色情服务;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凡此种种都直接间接地反映了部分政法干警自我约束不力,法治思维欠缺。如果我们的政法干警不以为意,任由此类腐败现象发展蔓延,势必失信于民,步步维艰。我们的宪法和法律也将随之失威于民,形同虚设。政法干警要时刻牢记执法权乃民所赋,必须为民用权,为民司法,自觉加强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切实强化“法有规定才行为,法有禁令而不为”。自觉将权力涂上“防腐剂”、“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唯有如此,才能使案件的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

(四)是增强政法干警人文关怀之必须。纵观当今中国,网上铺天盖地的信息中,信手拈来就是野蛮执法的例证,群众对此颇有怨愤,这种怨愤累积沉淀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炸点,一触即爆,成为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极大隐患,现今诸多的暴力抗法事件或多或少证明了这一点。这就需要我们的政法干警,必须进一步加强法治思维建设,在全面正确把握司法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一切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履职尽责的过程具体化为对群众的人文关怀过程。

三、政法干警养成法治思维的途径

如何养成法治思维?说到底就是要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的基本知识,领会、理解、坚信、坚定法治的原则和理念,善于运用这些理念和原则思考和处理各种实际问题。在政法工作实践中加强法治思维建设,使之内化于心,外见于行,以促进法治思维的养成。

(一)强化法治修养,做到心中有法。

一是要树立学习理念。当今时代,是知识大爆炸的时代,许多的新知识新理念转瞬之间便成了昨日黄花。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处于不断的更新调整中。因此,强化法治修养首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学习,准确把握法治思想的涵义,进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理案件的能力,切实做到心中有法。二是要在日常工作中形成法律至上的理念。要求政法干警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导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一切唯法是从。要给政法机关为官用权者戴上紧箍咒,穿上防腐衣。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决不”(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作为政法干警的执法司法底线,并建章立制,予以确保。决不容许政法干警逾线跨界。

(二)强化监督制约,做到行中守法

一是要以“合法性”贯穿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始终,强化自我制约。政法机关加强自我制约,运用法治思维想问题办事情,主要体现在行使政法权力时,自始至终遵循“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主要表现在行使政法权的目的、程序、权限、手段和结果。目的合法就是要求政法干警在行使权力时充分考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程序合法就是要求政法干警在执法办案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步骤、方式、环节有序进行,不能按主观意愿办事,只重实体不重程序,只重结果不重过程;权限合法是要求政法干警一定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政法权,不能越权超界,违法用权;手段合法是要求政法干警在执法办案时所采取的方法和途径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信马由缰,随意而为;结果合法就是执法办案的结果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和历史的考验。二是要将政法干警的履职行为纳入管理机制,强化内外监督。严格以制度管理规范政法干警的执法司法行为,将政法干警的执法司法行为置于自身监督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明确责权利关系,实行阳光执法司法,使政法干警在严格的制度管理与有效的内外监督之中强化法治思维,规范法治行为,坚持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三)强化职业操守,做到公正执法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理想信念是政法干警强大的精神支柱,是职业操守的有力支撑。政法干警唯有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才能在各种腐化思想的冲击下不变节,在诸多社会诱惑下不易志。有所为,有所不为,始终如一地忠于宪法和法律,旗帜鲜明,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使命,听党指挥,为民效力。永葆昂扬斗志、凛然正气,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应有的贡献。二是要在执法办案时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识,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执法办案不唯上、不唯官、不唯权,要敢于碰硬公正司法,对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的行为,要在法治思维上筑牢防线,要以法律捍卫者、人权捍卫者的姿态给予有力抵制,要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任何人的违法犯罪都要依法惩处,不姑息不迁就不放纵;对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要坚决维护,高度重视不打折扣,将维权置于维稳的前站,着力抓实抓好。三是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要无私无畏,敢于亮剑;面对急难险重任务要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对自身在执法办案时,因实践经验、知识阅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权利受损时,要求真务实,敢于自我纠偏,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政法队伍中以权谋私,以权代法的“害群之马”,要坚决予以清退。

(四)强化民本思想,做到人性执法

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要求政法干警于执法过程中,在做到“严格执法”的前提下,依照宪法、法律规定,依靠“人性化”管理,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地位关系,突出“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对执法对象人格上平等相待,确保其合法人权受到充分保障,其合法诉求受到充分关注,要力避“羊鞭之于羊群”的简单粗暴执法行为,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要在执法程序中、在实施法律条款时充分体现人性化。让铁面冷酷的法律闪烁人性温暖的光芒。

卢梭有一句至理名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作为政法干警,这一特殊公民——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践行这一名言更应当成为一种内心自觉,在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捍卫法律的过程中坚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提升起依法履职的“软实力”,不断加强法治思维,将“中国号”巨轮努力导向公平正义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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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磊、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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