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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央企负责人怎么考核

2014年01月20日09:0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央企负责人怎么考核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企改革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任务、新举措。在此情况下,中央企业负责人该如何考核呢?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相关工作会议上给出了回答。

  自2010年起,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开始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意在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此一指标要求中央企业不仅得做大规模,追求利润总额,而且要提高资本使用效率,考虑成本。这种考核给央企负责人建立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

  然而,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如何贯彻全会精神,推动业绩考核工作实现新突破,成为摆在国资委面前的新任务。

  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对提高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黄淑和说,实践证明,经济增加值考核是实现国有资本价值创造的重要引导手段。下一步,国资委要进一步深化经济增加值考核,着力在引导企业资本投向更加合理、资本结构更加优化、资本纪律更加严格、资本效率进一步提高上下功夫。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三个注重”——

  一要注重资本投向。中央企业要按照三中全会要求,将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

  二要注重资本回报。不论是从事产业经营的企业,还是从事资本运作的企业,不论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都要关注资本回报水平。要围绕资本运营效率的提高,加快资产周转、减少资本占用。对资本回报长期低于最低回报要求且无发展前景的资产,要有序退出;对长期不分红、无控制权的股权投资,应制定专项处理方案。

  三要注重资本纪律。要坚持底线思维,严禁踩到损害股东价值、超越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红线。要从战略、运营、财务、法律等方面对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各类风险影响。

  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出现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等多种形式,这对业绩考核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黄淑和说,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中央企业业绩考核要始终注意把握好两点:一要坚持正确的考核导向,更加重视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更加重视国有资本有效运作,更加重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提高竞争力,从而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二要实现考核责任全覆盖,无论采取何种股权形式,都要明确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产权延伸到哪里,责任就覆盖到哪里。国有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要注意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健全董事会考核机制,履行好董事会考核经营层的职责;要积极探索国有参股公司股权代表的考核评价机制,使其忠实履职,依法维护出资人利益。

  三中全会对“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考虑到中央企业遍布多个行业和领域,既有完全参与市场竞争的业务,也有不少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职能。如何进行科学分类,如何实施有效考核,是一个难点。黄淑和说,国资委初步考虑,一是在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区分企业的不同性质,按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实施不同的考核政策。政策性业务较重的企业,基本指标的考核权重可以适当下浮;二是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发展基础,在保持基本指标大体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分类指标设置,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政策性业务较重的企业,原则上可将政策性业务作为分类指标纳入考核;三是在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及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确定不同的考核目标。

  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是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中央企业实行的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和绩效薪酬挂钩,任期考核和中长期激励衔接。从执行情况看,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政策落实得比较到位,但与任期考核相联系的中长期激励尚未建立。这种状况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一方面不利于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短期行为,影响企业的长期竞争力。

  对此,黄淑和说,考虑到中长期激励的复杂性和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敏感性,国资委按照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的原则,正在研究基于经济增加值的任期激励方案,待时机成熟后推出。他希望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进行大胆探索。在探索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三点:一是中长期激励应当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中长期激励的基础是业绩,要根据考核情况,合理确定激励的范围和水平;二是应把企业是否创造价值作为中长期激励的重要前提。没有创造价值或经济增加值没有改善的,原则上不能实施中长期激励;三是激励的水平要适度,避免引发不平衡和新的矛盾。(记者 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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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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