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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锦生:应当拒绝“另类和谐集体”

2014年01月17日08:49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所谓“另类和谐集体”,是指一个单位一把手等实权人物权力至高无上,事事说了算,下面的人全看他(他们)的脸色行事,凡事“一致通过”,保持高度的“和谐”。

“另类和谐集体”无疑是一个单位民主集中制得不到正常实行的体现。喜欢他人与自己保持一致是人的本性,讨厌不合作是人之常情。一些领导干部喜欢强调团队意识、整体观念,为此,他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清理那些与自己“唱对台戏”、妨碍自己发号施令的人。以团队精神之名义,排除班子内部不与自己合作的成员,只有手下“噤若寒蝉”、“鸦雀无声”或“一致通过”时,他们才会感到舒畅,以为有了一个“和谐集体”。

“另类和谐集体”的危害显而易见。首先,歪曲了和谐的本质。“另类和谐集体”中的“和谐”实质是专制、野蛮的代名词,与和谐社会的“和谐”有天壤之别。其次,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把手等实权人物将权力绝对化,民主集中制在他们那里形同虚设。再次,正不压邪。“另类和谐集体”往往导致家长作风严重,正派人难以容身,歪风邪气盛行。最后,极易滋生腐败。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另类和谐集体”也正是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的单位,且还易出现“一挖拎一串”、“一查一窝端”的群体性腐败事件。既如此,这样的“另类和谐集体”,应当杜绝。

“另类和谐集体”的产生大致有以下原因:一是监督机制不顺,监督缺位。就目前情形看,纪委很难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进行监督,没有形成以一把手为重点的领导监督机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管得着不了解,人大监督隔着一层皮,群众监督无能为力,舆论监督为事后曝光,谈不上事前实施监督。同时,“另类和谐集体”的一些副职习惯于一把手拍板,有意见也不敢提,原本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如纪检、人事组织部门)的领导人,大多由一把手提拔任用,不听话的就被频繁“调动”,这些部门很快“清一色”地与一把手保持一致。再加上有关上级部门多根据上报材料考察干部,被调查单位的多数人不敢说真话,生怕自己“乱讲”倒霉遭报复。二是家长制取代了民主集中制。“另类和谐集体”的负责人往往将自己当成党的化身,喜欢一言堂,党政大权一把抓,财务审批一支笔,干部的任免由一把手“一锤定音”。三是制度形同虚设。“另类和谐集体”都有一整套规章制度,“印在册上、贴在墙上、说在嘴上”,不过是做做样子,搞搞形式,并未也不可能落到实处。

拒绝“另类和谐集体”应看重并做到四个“要”。一要把好任免关。重要的是从源头上把好拟任人选的关口,落实好用人失察追究责任制,切实执行述职述廉等项制度。二要分散权力。将专权变为分权,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班子的事情一班人办。三要“批评”权力。创造一种能够批评一把手等实权人物的舆论氛围,能监督“死老虎”,更能监督在台上的“活老虎”。四要审计权力。对在任一把手的工作、财务情况进行动真格而不是走过场的审计,尤其是对离任、外调的一把手要进行全面彻底审计,并做到确实有效。唯如此,才能真正对“另类和谐集体”说“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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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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