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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斌: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张宏斌

2014年01月14日16:07   来源:陕西日报

原标题: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之前,我国在司法改革方面已经做过一些尝试,但多是体制内的改革,鲜有来自最高决策层的统领,也没有提升到体制改革的高度。此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来自于决策层的决断与变革,旨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改革的内容和力度都是空前的。

司法体制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同属国家权力,具有同等重要、平等的地位。而作为国家司法权的审判权,“既无强力,也无意志,只有判断力。”因此,各个国家都刻意保障审判机关的独立性,着力防范行政机关与其他政治部门干预、侵害司法活动。但一直以来,人财物由地方管理的模式,使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难以真正独立。贯彻《决定》精神,推行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对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将是一种有力的体制保障。

一、有利于人民法院摆脱地方制约,增强抗干扰能力。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面对平等主体,代表国家依法公正地居中裁判,定纷止争,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重任。利益关系对裁判公正性的影响是致命的,因此,裁判者任何时候都不能受制于裁判关涉的利益主体。人财物受制于地方,使人民法院与地方形成了一种附属性依附关系。这样,在面对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的冲突时,出于维护地方利益的本能需求,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就很难做到依法独立公正。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地方法院的控制与渗透,使司法不公难以避免,还容易出现跨地区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在行政案件、商事案件、环境保护案件等与地方利益相关案件的审理中,以地方意愿为裁判标准而罔顾法律的情况势必会发生,进而产生司法不公、同案不同判的后果,影响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财物脱离地方管理后,人民法院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复存在,对法院来说,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公民个人权益都是法律平等保护的权益,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愿景将更容易实现。

二、人民法院地位独立,有利于塑造权威司法形象。地方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与行使行政权的同级地方政府都由同级人大任免,具有平等的地位。然而,当财物受制于地方时,法院无形中被视为地方的一个部门,从而丧失独立地位。实践中,人民法院因为受命于地方,承担招商引资、包村扶贫、强制拆迁等政务性工作的情况非常普遍。再加上地方政府的地位实际高于地方法院,群众信政府不信法院,致使法院的裁决不被重视、不被执行,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权威。省以下法院实行统一管理后,基层和中级法院的独立审判成为可能,司法权的国家属性和宪法地位将得以彰显,有利于提升司法权威。

三、人财物统一管理调配,有利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在省级区划内对法院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标准和尺度的统一,对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我省现有6700余名法官,年人均审执结案件三十件左右。由于法官的分布与案件的多少没有建立起对应的关系,法官忙闲不均的情况比较突出。有的法院案件多,但编制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有的法院案件少,又造成资源浪费。省以下统一管理后,就可以根据案件多少调配人员,避免资源浪费和分布失衡。

总之,推动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通过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和改革目标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作者系省高院政治部副主任、组织人事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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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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