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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制度

2014年01月05日08:4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就是要形成一个政府、企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共同治理的格局。因此,各个治理主体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目标诉求都应落实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上。

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的基本前提是转变政府职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这有两层涵义:一是政府的职能定位问题。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必须把它的权力加以清晰而明确的界定,以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和社会过程的不合理干预;同时,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二是政社分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完善制度,形成一个多元主体的社会治理体系。有了良好的社会治理体系,才能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对政府来说,就是要发挥主导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真正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社会。对于社会来说,就是要提高自我管理、依法自治的能力和水平,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社会治理创新包括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效果等方面的创新。治理主体,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治理机制要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形成一个职能边界清晰的政府、市场、社会“共治” 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社会治理体系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它包括规范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当前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化,应不失时机地将比较成熟的地方治理创新做法上升为制度,从制度上解决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的动力问题;规范社会自治组织,激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当前,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具体领域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有如下几点:一是推进落实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规定,逐步规范其权利范围和边界,纳入法治化轨道。二是厘清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项,并规范化、法治化。首先要界定什么是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然后把那些成熟的自主性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视野当中。三是对城市和农村存在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进行规范,并纳入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当中。四是让新兴的社会力量通过合法的程序组成具有自主性的社会组织,让这些社会组织通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成为社会治理多元结构的组成部分。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 

《 人民日报 》( 2014年01月05日 05 版)

(责编:吴斌、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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