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
新 观 点
在现阶段的中国,要进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重点一定要放在初次分配上,因为这是导致社会收入差距连续扩大而且难以治理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重要原因。
计划体制当初建立时,有两大支柱:一是国有企业体制,二是城乡二元体制。这两大支柱支撑着整个计划经济。在城乡二元体制下,户籍分为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城乡被人为地割裂开来,城市和农村都成为封闭性的单位,生产要素的流动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权利是不平等的,机会也是不平等的。在某种意义上,农民处于“二等公民”的位置。
时至今日,距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已经30多年了,无论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协调社会发展,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农民与城市居民政治权利平等的角度来看,对城乡二元体制进行实质性的改革都是亟须的。
因此,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首要的、具有关键性意义的经济体制改革无疑是走向城乡一体化的改革,其中包括城镇化的推行、土地确权、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户籍一元化等等改革与发展措施。这是关系到“以人为本”原则得以贯彻的大事,也是可以带来最大的改革红利的大事。
经济中,要正确看待内生力量和外生力量的区别。正如一个人,如果这个人健康,一定是内生机制健全、完善,靠内生机制的调节就可以保持身体的健康。必要时也需要服药打针,但这种外生力量的作用毕竟是辅助性的。经济生活同样如此。市场机制健全、完善,是基础性的。宏观经济调控虽然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但不能主要靠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来治理经济,否则经济活动越来越受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支配。
另一方面,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赋予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和地位,而不能依旧像过去那样视企业为政府的下属单位和附属机构。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所有制歧视,存在着行业垄断。这些都不符合市场化的要求。
综上,所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当前急需推行的关键性改革措施之一。需要弄清楚的,首先是把重点放在初次分配方面,还是把重点放在二次分配方面?我的观点是:初次分配的改革更加重要。
收入的初次分配照理说是市场机制起作用的结果,只要确实由市场机制按人们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和作用)进行收入分配,那依然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在市场调节下所出现的收入分配差距,再由政府主持下进行的二次分配调节。
然而在中国现阶段,市场机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历史因素的影响、经济生活中的行业垄断继续存在的影响、计划经济体制对初次分配的工资标准和级差的影响、劳动力市场上买方和卖方力量的极不对称的影响等,所以不可能真正形成由市场调节作为基础性调节所谓均衡条件下的工资率。
比如,农民初次分配收入是在非均衡条件下形成的。这可以从四个角度来解释。第一,农民还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为农民只有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而没有产权,不能用于抵押、转让。土地流转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市场外因素的干预,农民的土地收入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农民甚至不可能对未来的收入前景有预先的策划。而利用土地的“寻租”行为,负担恰恰落在农民身上。第二,农民工可以在城镇和企业中工作,但他们却是劳动力市场中最弱势的受雇群体。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身份不同,农民工的权利受限制,而雇用农民工的单位或企业相对于农民工而言,是强势的。双方地位的不对称性,更大于城市居民中的受雇者们。第三,农民种植农产品或饲养家畜家禽并从事销售所得到的收入,由于农民们所处的是弱势地位,无法争取到合理价格,常常被压低价格。这就使农民初次分配收入减少。第四,二元劳工市场的存在使求职者受歧视,农民工只能进入低级劳工市场,无法进入高级劳工市场。在这方面,农民受到的歧视比城市居民求职者更为突出。上述这四个角度的分析清楚地表明,农民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所处的地位是十分不利的。他们初次分配的收入少,也就不奇怪了。
由此得到的看法是:在现阶段的中国,要进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重点一定要放在初次分配上,因为这是导致社会收入差距连续扩大而且难以治理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重要原因。二次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当前应是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即今后不应再存在“初次分配有收入差距,二次分配反而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的怪现象。
(作者为著名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