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当前,面对城镇化所带来的种种难题和挑战,我们必须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以人为核心,走新型城镇化之路。新型城镇化不是简单的城市人口比例增加和面积扩张,而是要在产业支撑、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生活方式等方面实现由“乡”到“城”的转变,为人们生活创造更美好、更有效的生存环境,使得城乡之间更加融合。城镇化只有以人的发展为核心,才是有利于文明进步和现代化发展的健康的城镇化。
城镇是人的聚集地,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早期的城市是因“市”而“城”的。因为有了集市交易,人们才逐渐聚集到一起。而工业化的发展加速了城镇的发展,城镇的发展则促生、带动了服务业的发展。城市对于人类而言,具有难以阻挡的魅力,包括思想的碰撞与交流、更多的就业与发展机会、良好的生活与教育环境、现代化的生活方式等,诱使大量人群自发地向城市流动。这是城市发展的规律。然而,就我国实际而言,长久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严重阻碍了城镇化进程,影响了城镇化的质量,成为制约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主要障碍。二元体制人为地将城市与农村分割开来,农村发展相对滞后,农民在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保障问题上,与城市居民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长期生活在城市的1亿多农民工,在统计上已经被纳入“城镇户口”,但在就业、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还不能与城镇居民享受平等待遇。大规模的人口流动造成资源的双重占用,也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影响了城乡社会和谐稳定。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解决人在城市空间里生存、居住和发展的问题就显得重要而紧迫。
在城镇化建设中,“人”始终是最为关键也是最为重要的因素。新型城镇化区别于过往的关键是以“人”的发展为核心,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力求突破过去那种以人口比例增加和规模扩张为主的城镇化,通过提高城镇化质量,造福百姓和富裕农民。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就是强调和维护人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使民生不断得到改善,让人们生活得更幸福、更美好。这是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广大农民的普遍愿望。
其一,要体现城镇化过程中“人”的核心地位,就必须把农民市民化作为城镇化的重中之重来考虑,促进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成为市民。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和进城务工经商,为城镇和工商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生力量,加强了城乡之间经济社会的交融。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一项重要任务。其真正目的是为了打破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身份的差异,让农民真正享受城市化、现代化所带来的幸福生活。城镇化使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发展舞台由传统乡土亲缘拓展到整个社会,这其中包含着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型以及从农民到市民的群体角色的转变,从而实现城市与人的融合。具体而言,特大城市、大城市应从实际出发,创新方法,鼓励具有稳定收入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业转移人口优先落户;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则要积极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增强吸纳能力,放宽户籍限制,降低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和定居的门槛。
其二,要体现城镇化过程中“人”的核心地位,还要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逐步推进城镇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一体化,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真正实现“人”的城镇化。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要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此外,还要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从而切实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必须更加重视“改革的推动力”和“规划的约束力”。不仅要坚持城乡统筹规划管理,按照城镇化人口转移趋势,优化城乡居民点布局,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还要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约束力,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从而真正释放城镇化所蕴含的巨大内需潜力。
(执笔:李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