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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要做法治思维的先行者

中共广西荔浦县委政法委书记蒋战平

2013年12月12日13:25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政法机关是国家的执法司法机关,是宪法、法律的忠实捍卫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普通群众的眼里,它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机关,而且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这就体现了政法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旗帜性的导向作用,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应首当其冲,将自己置身于法治思维的前沿阵地,理所当然地成为法治思维的先行者,即在从事政法活动中,要做法治思维的倡导者、领头雁。想问题、办事情要有高纯度的法治思维,不能夹杂任何私心杂念,不能有违法律法规,要站在以法治国的法治高度切实履职尽责,努力成为法治思维的先行者。

一、政法机关做法治思维先行者的必要性。

1、是树立社会公信力的需要。政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源于两方面,一是自身恪守法律要做到一丝不苟;二是执法司法要做到不折不扣。政法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严格执法司法,打击违法犯罪,确保和谐稳定,同时政法机关自身的执法办案活动又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中,俗话说,打铁须先自身硬,政法机关和政法人员要立得正,走得端,做法治思维的先行者,做依法行使政法权利的践行者,主动接受监督,经受考验。要在思想上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履职尽责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滥用必追究的思维定势,时刻牢记职能定位,依法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对政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拓展接受监督的渠道和途径,强化接受监督制约的意识。思维是行为的先导,唯有如此,才能将法治思维外化于形,在政法工作实践中依法行事,才能取得自身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信力。

2、是政法机关自我净化的需要。现阶段,政法机关中有不少政法人员在思维观念上存在许多问题,比如,“重打击、轻保护”的价值观: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职能的心理倾向,一谈到执法就立马想到抓人和判刑,一讲到保障人权,就认为执法软弱,放任犯罪。甚或认为,只有坚决残酷地打击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一味强调结果不重程序,认为只要能够快速破案,可以不择手段,只要能查清犯罪事实,可以不要程序。甚或认为强调程序,严格按司法程序办事,就是自找麻烦,自缚手脚,不利于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于是乎,诸如钓魚执法,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错案冤案等应势而生,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畸形的政法政绩观:只重大案不管小案,只重执法不重预防,只重打击不重教育等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执法观,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往往偏重本地方本部门利益,在公正执法上大打折扣;此外还有唯上不唯法,一切由上级说了算,唯权不唯法,一切由长官说了算的唯级别唯长官论的执法观;因徇私枉法,而不敢公开办理的暗箱操作执法观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助长了群众信访不信法、只信拳头不信法的习惯思维,阻碍了全社会法治思维的推行与提升。因此,政法机关要首先从自身做起,以法治思维审视自已,净化自已。

3、是政法机关职业职能的要求。政法机关是国家的执法司法机关,在履职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任意为之。执法司法的主体、客体、内容、范围、程序等均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政法干警只能在法定范围之内依法进行,不得超过法定权限,滥用权力。无论何时何地,处于何种情境之下,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对法律的实施不折不扣,既不能让犯罪者逃避法律的制裁,又不能让无罪者受到错误的追究。政法干警肩负着执法司法的职责,对国家和社会来讲,政法干警的行为是实现法律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对个人来说,政法干警又肩负着保护个人权利,实现法律公正之责。政法干警不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而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活动。这就决定了其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是全社会法治思维的有力推手,这就要求其必须带头遵从法治思维,做法治思维的先行者,引领全社会提升法治思维。

3、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告诉我们,事物是在不断发展进步的,法治思维也不例外,也应随着社会政法经济体制的改革,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进步而相应调整,与时俱进。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而且仍在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不断给政法机关提出新的要求乃至挑战,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执法观念也必须及时调整和跟进。近年来,包括政法制度改革在内的司法改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且公众对执法水平的期望值和评价标准也在不断升高。司法的体制在发生变化,法律的内容在发生变化,法律和司法的价值取向也在发生变化,这些发展和变化都要求政法人员“与时俱进”,做法治思维的先行者,尽可能快地更新法治观念。让法治思维紧跟时代步伐,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

二、政法机关如何做好先行者

(一)认知上要深入一层。对法治思维的认识是运用法治思维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对法治思维的认识相较一般单位与个人要深入一层。具体要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对法治思维的涵义认识到位: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而言的一种理性思维。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具体于政法机关,就是要在执法司法时,要以是否合法来审视自身的执法司法行为,以违法程度来考虑如何实行执法监督。而不是以个人好恶、利害得失、陈规陋习来思量如何实施执法司法。严格做到“法有规定才行为,法有禁令而不为”。

二是要对法治思维的主体认识到位。法治思维的主体不仅是国家执法司法人员,还有不同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同区域的社会群众。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及其政法干警,以法治思维的先行者要求自己,必须站在法治的制高点,引领全社会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遇事想到法律,办事依靠法律,将自己的言行严格控制在法治思维之下,一切矛盾纠纷的调处须以法治思维为导向,以形成法治思维的社会化,人民性。以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推进社会的幸福和谐。

三是对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之关系认识到位。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思想导向,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化行为,有什么样的法治思维,就有什么样的法治方式。因此,法治思维决定法治方式,做法治思维的先行者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将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方式引向最佳的以法治国境界。

四是对政法机关法治思维的要求认识到位:较之一般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法治思维对政法干警的要求更高。因为政法权的行使是一种司法活动,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被告与原告,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自由甚或生命,一不小心就会严重损害他们的合法权利,导致重刑轻判、轻刑重判,造成冤假错案。极大影响到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因此政法机关一定要以法治思维先行者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法治思维水平,确保公正执法,

(二)实践上要先行一步,政法机关要摆正身自位置,要将自已摆放在法治的制高点,高度重视自身法治思维的养成,率先以高纯度的法治思维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

一是要突出“合法性”,让合法性贯穿法治思维始终。政法机关率先运用法治思维想问题办事情,主要体现在行使政法权力时,自始至终遵循“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主要表现在行使政法权的目的、程序、权限、手段和结果。目的合法就是要求政法干警在行使权力时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程序合法就是要求政法干警在执法办案时一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步骤、方式、环节有序进行,不能按主观意愿办事,只重实体不重程序,只重结果不重过程;权限合法是指政法干警一定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政法权,不能越权超界,违法用权;手段合法是指政法机关在执法办案时所采取的方法和途径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而为,有违法律的相关规定;结果合法就是执法办案的结果一定要合符法律的规定。

二是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努力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要实现依法治国,单靠几个群体几个单位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培植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政法机关作为法律工作者,引领各级领导干部、社会公众强化法治思维,责无旁贷。政法机关应通过开办法制课堂,设立法治咨询点、发放法治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而深入的普法宣传活动,以强化领导干部与广大群众的法治思维,丰富群众的法治知识,进而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法治思维成为每个社会公民的固有的思维模式。

三是坚持法律至上,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思维。树立以人为本的思维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要树立人权保障的法治思维。在维护人权保障方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政法机关有其职业优势,应该首当其冲,为社会树立榜样。一是要在执法办案时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识,一定要坚持法律至上,唯法是从,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执法办案不唯上、不唯官、不唯权,要敢于碰硬公正司法,对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的行为,要在法治思维上筑牢防线,要以先行者的姿态,法律捍卫者、人权捍卫者的姿态给予有力抵制,要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任何人的违法犯罪都要依法惩处,不姑息不迁就不放纵,对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要坚决维护,高度重视不打折扣。二是要敢于担当,对自身在执法办案时,因实践经验、知识阅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权利受损时,要求真务实,敢于自我纠偏,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上要与时俱进。

一是就法律本身进行创新。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先进法律与落后法律,国内法律与国外法律,因法律的制定者所处的时代不同,国情不同,自身素质不同而大有不同,因此,我们说,作为法律本身他只有相对的稳定性,而没有绝对的稳定性,它在调整社会行为规范的同时也必须与时俱进,进行自我调整,否则就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进步,甚至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我们所讲的依法治国,就是要以能推动甚或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良法来治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为完美地维护社会秩序,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广州大学李步云在《法学研究》期刊中指出,广义的良法是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进作用的法,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具有真、善、美之品格的法。依法治国,应是依良法治国。良法从何而来?应当从司法实践中来,从与时俱进和法治思维中来。因此,政法机关要真正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具备与时俱进的法治思维,要在司法实践中拓展视野,深入思考,将法治思维覆盖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每个领域;用法律工作者特有的法治视角与敏锐的法治思维,从实现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着眼,从身边的每一次执法司法实践着手,不断探索,深入论证,适时提出符合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的新的法治思维成果,供立法机构参考推行。比如,我国于2013年4月25日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于10月1日出台施行的《旅游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引向深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在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满足的同时对生活质量与品味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相应地引发了全国性的旅游热潮,这无疑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大表现,但随着旅游业的日益壮大,诸如陷阱导购、强买强卖、损毁文物、破坏生态等社会非法行为也应运而生,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必须运用与时俱进的法治思维来思考制定出一部相应的法律以规范旅游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再比如刑诉法的修改创新,更体现了法治思维必须与时代同发展共进步。

二是就法治思维进行创新。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众多规范中的一种形式,它的作用是其他规范不能代替的,但作为规范它又不是唯一的,因为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以外,还有道德、习惯、政策、教规、纪律、村规民约等;法律只是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方法,还有行政、宗教、舆论、思想教育等方法。对社会的整体而言,虽然法律是处理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但就某些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而言,法律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方法。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在运用法治思维执法司法时,在运用法治思维思量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时,一定不能忽视法律之外的,诸如道德、教育、民风民俗、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

勿庸置疑,执法是带有强制性的,是严肃而又冷酷的。但作为政法机关,一定要遵循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在法治思维上应做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在执法办案时要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坚持严格执法,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二是在执法办案时,要充分尊重违法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给予人文关怀,并对犯罪人家属特别是对失亲致孤的家属给予精神慰藉和物质帮助,以最大限度地扩大执法的社会效果。比如在对犯罪人施以极刑时,考虑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对其孤苦无依的父母子女给予相应的关心和帮助,给冰冷的法律注入社会的温暖,让无情的法律闪烁人性的光芒。

总之,政法机关一定要忠于国家和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不负人民重托,不辱历史使命,以法治思维贯彻政法工作始终,敢为人先,勇做法治思维的先行者,勇挑重担,敢当法治思维的排头兵,坚定不移地引领社会迈向法治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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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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