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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更需身负“公罪”的干部

柏建全

2013年12月12日10:29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北宋著名政治家、文学家范仲淹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凡为官者,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这同人们熟知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公罪”指的是做官坚持原则,为了百姓秉公做事不怕得罪上司而获罪。“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这句千古诤言对当下仍有现实教育意义。

新时期的党员干部应当有什么样的行为约束呢?那就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为好干部标准像,各自画一画自己的肖像,看看自己还缺乏哪些担当?问问自己我是谁、我像谁?对照中央“八项规定”、聚焦“四风”问题,看看自己还有哪些差距?问问自己为了谁、依靠谁?高尔基说过,“反思是一面莹澈的镜子,它可以照见心灵上的沾污。”我们不妨扪心自问或反思一下,自身“公罪”“私罪”有几否。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这个物欲横流、利益冲突的社会里,站在那些欲壑难填的人群面前,对党员干部来说就是一次次考验。虽无较量之声,却惊心动魄;虽不见硝烟弥漫,却是刀光掠影之景。在这没有硝烟的战场上,若能做到敬畏权利、敬畏人民、敬畏法纪,公道正派地行使权力,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不惧“公罪”,虽然得罪少数人,但却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拥戴。在这里“少数人”与“多数人”仅是量的概念,最根本的是在权力的运用上,“关键的少数”决定着“次要的多数”,对“关键的少数”的监督成为关键之关键。

身无“公罪”心不安,胸怀“公罪”天地宽。“公罪”有或无是检验党员干部能否坚定信仰、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分水岭。江苏省泰州市原信访局局长张云泉说过一句话:“老百姓有理,就宁可得罪官,决不得罪人民。”屡屡得罪官员的张云泉,用条条“公罪”赢得了党和人民的嘉奖,当选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的“双百”人物。

“公罪”与“私罪”好比如一面硬币的两面。获“公罪”的人必定是铁肩担道义,执政执纪为人民,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坐镇雅俗,引领风尚;而犯“私罪”的人多是利用职权放纵贪欲、假公济私,或花钱买权、用权赚钱,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至上。据一份统计资料显示,自十八大以来查处并被报道的贪腐案有83名厅级以上官员,其中“一把手”占了四成,另有接近六成是分管一摊的“二把手”。这些“关键的少数”权力之大,监督之难可见一斑。

“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道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这是习近平总书记近日视察山东时念给菏泽市、县委书记们的一副对联。他说,对联以浅显的语言揭示了官民关系。封建时代官吏尚有这样的认识,今天我们共产党人应该比这个境界高得多。这也是对“关键的少数”们的警示。

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改革进入了攻坚期,需要解决的问题远比以往更为敏感和复杂,加强惩治腐败的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我们的党员干部要有为党为民勇于担当的胸怀,不惧“公罪”而折腰的胆量,敢邀“公罪”、坚拒“私罪”的气魄;心存身无“公罪”即是罪的愧疚感,立起身负“公罪”不觉重的正义感,以“公罪”为功,久久为功,方可实现人民群众期盼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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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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