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的房改政策曾带来城市创业的迅猛发展。农民获得承包地抵押权后,同样可以使土地这种财产变现,从而获得创业的资本、进城的资本。这是农民最大的一项财产权利。”
□ 山东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秦庆武
让广大农民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必须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权利。农民最大的财产是什么?是土地。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就是归农民所有。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全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为12.77亿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约为2.5亿亩。即便不包括农民承包的林地、草地等,据专家估算,仅承包耕地一项,每年将撬动1.3万亿元资金;而农村建设用地的价格可能高达130万亿元。激活土地这一农民最大的资产,必将唤起沉睡的巨量资本,给农民带来巨大的收益。具体来看,《决定》将给我国亿万农民带来三项红利。
第一,允许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目前,中国土地市场仍处于一种城乡分割状态,城市和农村土地享有不同权利。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有正式的土地交易市场,实行市场定价,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想流转,就必须通过政府征收转换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才可交易。目前的征地是垄断制度,地方政府低价拿地高价卖出获得土地财政,地方政府的卖地收入,最近几年每年达到3万亿左右,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行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将改变这种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市场格局。长期以来,国有土地承担了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应等功能,但面临数量减少且日益触碰18亿亩耕地红线的局面;而农村集体用地则面临着僵硬、未盘活的状态。盘活农村集体用地,弥补国有建设用地不足并形成统一的用地市场,就能在不改变耕地数量的前提下,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程度,并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此举对于平抑房地产市场价格和推进新型城镇化也是极大的利好消息。
第二,赋予农业承包地抵押、入股、转让权。《决定》规定:“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过去,我们的集体所有制形式是“共同共有”,落实不到具体的人头上,因此,村干部作为村集体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可以侵占甚至卖掉集体资产。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的权利,实际上是变过去的“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将资产通过股份形式,落实到每个农民头上。这里,还提出一个有偿退出权,非常重要。过去,集体组织成员离开农村,带不走任何东西,现在就可以转让自己占有的集体股份,带着财产进城,这又可以为推进城镇化提供重要的条件。农民承包地的抵押权非常重要。城镇居民靠房产证抵押可以很容易得到贷款,1998年的房改政策让城镇居民获得了房屋产权证,紧接而来的效果就是城市创业的迅猛发展,很多居民用房产抵押得到的资金来创业。农民获得承包地抵押权后,同样可以使土地这种财产变现,从而获得创业的资本、进城的资本。这是农民最大的一项财产权利。
第三,推进宅基地试点抵押、退出、转让。我国有2亿多农户,每户农民都在农村有宅基地,近1亿多亩。但宅基地既不可抵押,又不能退出,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目前城市房价远超出大部分农民工的购买力,而老家的宅基地却无法退出变现成资本。我国台湾省当年的城镇化就得益于农民把家乡的土地与房屋卖掉后可以在城里买到房子。允许农民宅基地抵押贷款,就等于农民宅基地和住房变成了可以自己支配的财产。以此为支点,可以撬动中国农村的内需市场,从而可以换回国家整体经济再快速增长30年。中国农村的农民一生中投资最大的一笔应该是住房,占他们一生投资的60%。如果农民可以用自己所建房子进行抵押贷款,农村的内需就可以撬动了,他可以每年拿出一部分钱来干除了攒钱建房以外的事了。这也将有力地推动中国的城镇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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