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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宣言》是钓鱼岛属我铁证 法律依据牢固不容置疑

2013年12月03日08:24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原标题:《开罗宣言》是钓鱼岛属我铁证 法律依据牢固不容置疑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了著名的《开罗宣言》

  原标题:《开罗宣言》是钓鱼岛属我铁证 法律依据牢固不容置疑

  国际在线报道:今年的12月1日,是《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的日子。这份由中美英三大国领袖在1943年发表的国际法文件,为对日本作战以及战后处置做出了安排,对于今天而言,更是证明钓鱼岛归属于中国的无可置疑的法律依据。本网记者日前就相关话题分别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清华大学的两位学界重量级学者。

  《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要将所有窃据自中国的领土归还。而这些“窃据”的领土里面,自然包括钓鱼岛。社科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长高洪指出,在有据可查的日本官方文件里,就有日方认为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记载。

  “1884年,古贺辰四郎向当地政府提出要占这个岛,当地政府提出要把这个岛划成日本领土,外务卿就回信给内务卿说,这个在日本外交史料里面有明确记载,日本人赖也赖不掉,外务卿说,这个岛好像跟大清国有关系,我们现在贸然上的话有可能引发国际摩擦。”

  高洪介绍说,日本在1894年甲午战争胜局已定的情况下,正式吞并钓鱼岛,这使得钓鱼岛符合《开罗宣言》的“窃据”定义。而《开罗宣言》本身,按照世界通用的法律原理,是日后一系列国际法、甚至日本自己国内法的法律渊源。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刘江永梳理了这一套由《开罗宣言》引领的法律文件: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说《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同一年日本天皇的投降诏书明确说接受波茨坦公告;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里明确说,日本恪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明确说遵守中日联合声明;同时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就是日本自己的宪法,第98条明确说,要必须遵守缔结的条约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

  “从日本国内的宪法来看,它必须遵守和中国签订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平友好条约又确认了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又确认了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又确认了开罗宣言,所以,无论从国内法、国际法来讲,板上钉钉,日本必须遵守开罗宣言,开罗宣言是所有这一系列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而对于今天日本国内有所谓质疑《开罗宣言》法律效力、企图借此否认钓鱼岛主权属我的声音,高洪指出,任何一部国际法教科书,乃至于日本也参与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都没有否认宣言的国际法效力,日本如今企图通过所谓淡化、矮化甚至质疑《开罗宣言》,来攫取不属于它的钓鱼岛主权,是不正当的徒劳之举。

  “事实上呢,国际上有很多峰会之后都有新闻公报,那就是有国际法律效力的。甚至大到联合国共同宣言,这也是宣言,世界人权宣言,你能说它没有国际法效力?绝对讲不通,当然有法律效力。”

  《开罗宣言》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一起,都得到了国际法、国际法律实践乃至相关国家国内法的确认,都应当得到世界各国的尊重。刘江永表示,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属我,是不争的事实,否认它,就是否认今天我们所处的国际秩序,必然会遭到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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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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