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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2013年12月02日10:32   来源:《求是》

原标题: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必须进一步深化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完善方针政策,强化具体措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再次强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围绕这一要求,《决定》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了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指导方针、具体任务和推进举措。

  一、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新认识

  《决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新认识,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地位的再次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党的十二大和十三大分别确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结构上,强调“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第一次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把“两个毫不动摇”作为长期坚持的方针,提出“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从“有益补充”,到“共同发展”,再到“重要组成部分”,表明了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认识的不断深化。《决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再次重申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而且第一次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表明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非公有制经济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支撑增长的重要力量。无论在经济发展的顺周期还是逆周期,非公有制经济在数量、规模上都保持了较快增长,极大地丰富了市场经济主体,活跃了各类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促进了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截至2012年,我国私营企业超过1060万户,注册资金近30万亿元;个体工商户已逾4000万户,注册资金近2万亿元;非公有制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60%。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创新的重要载体。非公企业具有体制灵活、经营高效的特点,在科技创新上,动力更强、反应更快、效益更好,已经成为技术改造、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据统计,我国65%左右的发明专利、70%左右的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都是由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改革开放30多年来,非公有制经济以其巨大的就业包容量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历史性的重大贡献,特别是在解决城镇无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国企改制分流人员等群体就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非公有制经济吸纳了80%的城镇就业人员和90%的新增就业人员,为1.8亿以上的从业人员提供了主要的工资性收入,带动3.6亿以上的家庭人口解决了生计问题;通过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还增加了财产性收入,带动更多人口过上小康生活。非公有制经济是增加税收的重要来源。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长,国家财政实力显著增强,这对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家财政增收中,来自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税收已达69%左右。

  二、非公有制经济指导方针的新发展

  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处在新的发展起点上,需要大力支持。《决定》围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体现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的一贯性、连续性和创新性,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与实践意义。

  (一)重申“两个毫不动摇”,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决定》提出,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表明了党和政府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明确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把“两个毫不动摇”作为长期坚持的方针,党的十八大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决定》在“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上,强调“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新变化,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必须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充分释放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作为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经济成分,非公有制经济是有效破解经济发展动力不足、活力不强的关键所在,也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依托。

  (二)提出“三个平等”,创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

  《决定》首次提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这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的重大突破,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铺平了道路。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竞争处于不平等状态,非公有制企业受到一些歧视、约束和限制。这种局面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尽快改变。《决定》强调权利平等,赋予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为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决定》强调机会平等,赋予非公有制经济平等进入市场的机会,进一步拓宽了非公有制经济准入领域。《决定》强调规则平等,赋予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竞争的平等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在发展环境上与公有制经济同等对待、一视同仁,进一步创造了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和条件。《决定》紧紧抓住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三个要害问题,要求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

  (三)强调“两个不可侵犯”,构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产权基础

  《决定》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财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是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只有完善财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它们的产权和合法权益,才能促使非公有制经济真正走上持续发展之路。近年来,国家在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权益方面出台了很多措施,但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公有制企业仍处于弱势地位。强调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提升了对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有利于改善非公有制企业的生存环境,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的动力,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三、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任务

  《决定》围绕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完善发展政策、扩大发展空间、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任务和举措,必将极大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一)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别是2010年5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这些政策极大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但实践中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力的问题,有些地方还存在一些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比如,在企业设立与注册方面,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条件限制依然不少,过高的设立注册条件、过多的前置审批事项、过严的资本募集方式,束缚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市场准入方面,在传统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经济仍然面临着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限制和阻碍;在税费方面,还存在一些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与公有制企业相比,非公有制企业负担仍然较重,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制度设计入手,加快完善我国现行制度中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规定。《决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实施“非禁即入”、“法无禁止皆可为”,将进一步扫清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极大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

  (二)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各种隐性壁垒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显著改善,各种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显性规定正在逐步废除,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隐性壁垒,特别突出的是“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比如在政府服务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比较苛刻的审批,一些服务和政策,只是看得见,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不了;在融资方面,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成本更高,融资规模受限,融资难度更大;在市场准入方面,虽然国家已经放开了部分垄断部门和行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隐性障碍。《决定》提出“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将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障碍上升到了实际操作层面,有助于打破“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必将极大焕发和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的生机与活力。

  (三)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

  当前我国特许经营领域主要集中在供水、供气、供热、垃圾污水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民生和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市政公用行业。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2012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强调,要“进一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但这些政策都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实际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比较少。大部分行政特许经营领域的公益性与市场经营的营利目的存在矛盾,非公有制企业不愿进入;一些地区的特许经营领域深陷垄断弊端,机构臃肿、效率低下、成本高涨,非公有制企业不想进入;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存在滥用特许经营权的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不敢进入。“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增强特许经营领域透明度和规范度,提升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可操作性,将有效消除导致非公有制企业不愿、不想、不敢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约束,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领域。

  (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制度条件不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力量,不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参股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现了低成本扩张。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革做得比较好的地方,也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比较活跃的地方,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共赢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多元市场主体互相竞争、充满活力的体制环境。《决定》提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这表明,下一步将在2005年和2010年出台的两个“非公36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鼓励与支持。目前,大部分省市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任务已基本完成,下一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主要集中在一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推进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发展。

  (五)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党的十五大最早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六大又明确提出,“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七大提出“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两个“非公36条”都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决定》提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赋予非公有制经济控股权利,将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深度融合和有机统一。

  (六)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我国的私营企业99%为中小企业、90%为家族式企业,企业制度还停留在传统模式阶段,主要表现在企业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管理制度不合理,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企业长远发展,实现企业制度现代化迫在眉睫。《决定》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化、规范化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能力和水平,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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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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