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启动了“2011计划”。为了落实“2011计划”,推进学校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学校创新能力,我校及时制定了《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的意见》等系列文件,并根据我校科研和学科发展状况,确立了学校实施“2011计划”工作方案,启动了我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和建设工作。目前,我校牵头组建了三个协同创新中心[1],作为主要参与高校参加了三个由其他高校牵头的协同创新中心[2]。我校牵头的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经过认真的组建培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成为教育部、财政部首批认定的14个协同创新中心之一。“2011计划”本质上是改革计划,重点是机制体制改革。为此,我校在落实“2011计划”的工作中,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协同创新体的机制体制构建上,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探索。
一、确立了协同创新中心实行新的运行体制,学校出台的所有改革措施都可在协同创新中心先行先试。我校首先确定了协同创新中心是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特区”或实验区,实行新的运行体制。我校还在人事聘任、研究生培养、本科教学、科学研究以及学术交流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支持协同创新的特殊政策,为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例如,在人事管理方面,明确中心在人员招聘,岗位设置、聘任、考核,评价机制和薪酬分配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中心对所聘本校教师的考核结果,学校予以认同,不再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与届末考核。在管理体制方面,我校牵头的协同创新中心均建立了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分别作为重大发展事务和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通过协同创新体平台建设,实现“校校”“校府”以及国外研究机构科研资源的整合,为开展协同创新研究奠定了基础。以我校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为例,一是整合了三所协同高校现有的科研平台,包括3个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为开展司法文明领域的一系列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二是建立了高校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平台,中心与32个法院、检察院签订了协同创新协议,在20个地方法院、检察院建立了实践基地。三是打造司法文明海外研究平台,中心与10多个国外大学、研究机构签署了“2011计划”合作协议,合作开展研究和学术交流,为中国法学“走出去”搭建了坚实的平台。四是在上述基础上,通过协同高校研究人员互聘和对实务部门专家和国外知名学者的聘任,形成了以协同高校为主体、积极吸纳国内外优势力量的高水平协同创新研究团队。
三、确立了协同高校地位平等、权利共享、义务共担的原则,建立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例如,我校与吉林大学、武汉大学签署的共建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协议中,确立了协同高校(牵头高校和主要参与高校)权利和地位平等的原则;中心在三所协同高校分别挂牌、分别设中心主任;建立联系主任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和决定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规划;实行轮值主任制度,由三所协同高校的联系主任轮流主持中心的行政管理事务。
四、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组织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的创新团队,探索新的科研组织形式。我校在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和培育过程中,一方面按照“国家急需”凝练出国家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另一方面按照重大任务牵引组织协同创新研究团队,建立以创新团队为载体的新的科研组织方式。例如,我校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根据中心的重大科研任务,建立了10个创新团队。创新团队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所有成员将在团队首席科学家的组织下开展协同攻关,争取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努力把中心建设成高水平的“智库”。(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1]分别是: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协同创新中心、法治政府协同创新中心。
[2]分别是:武汉大学牵头的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牵头的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中心、南开大学牵头的人权建设协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