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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雍君:“国家治理”视角的财税改革以约束引导权力为原则

2013年11月21日09:1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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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做客人民网(资料图)

人民网北京11月21日电 (万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是对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论断。《决定》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很多富有新意的重要提法和改革要求,指明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路径。日前,记者就下一步财税领域改革涉及的重点问题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教授。

记 者:财税改革作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界定的改革议程的重要部分,您认为,其改革清单主要涵盖了哪些部分?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财政问题有何重要意义?

王雍君:作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改革议程核心部分,财税改革清单涵盖六个板块—税收制度、预算制度、政府间财政体制、公共财务管理制度、财政绩效管理制度和财税法制建设,规模之大、范围之广、用意之深,史无前例,释放出致力“花好人民的钱”之强烈信号。但因深度突破思想观念束缚和利益固化藩篱殊为不易,取得决定性成果任重道远。

《决定》在第五部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开宗明义地将现代财政制度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以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立论如此之高,远远超越了此前党和政府文件的所有相关论述,也远远超越了国内学界对财税问题的常规认知。在这种认知中,财政问题之所以重要,只是因为财政是国家存在和履行职能的经济基础;处理好财政问题,无非就是管好政府的财政收支。简单地讲,财政的重要性源于国家需要钱,这依赖于财政来提供。

《决定》将资源观和管理观提升到治理观和制度观。财政问题远不只是钱的问题和钱的管理问题。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最根本的财政问题,就是一个社会如何有效约束与引导国家财政权力的来源和运作。在国家的权力体系中,就其实质重要性而言,没有其他任何权力可与财政权力相提并论。征集资源和开支公款是两组最基本的财政权力。举借债务和税收减免也是重要的财政权力。国家是财政权力唯一合法的垄断者和拥有者。与政治权力一样,财政权力既可以被用来服务于公共利益,也可以被用于谋取私利。中国历史上诸多专制王朝的衰落和毁灭,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课税权的滥用。以史为鉴,一些伟大的政治家和理财家曾大刀阔斧推动财税改革,不仅救弊于一时,也影响后世千百年。

记 者:《决定》为新一轮财税改革确定了崭新的“路线图”,您认为如何确定未来财税改革的“战略基调”?从国家治理的视角来看,您觉得财税改革应聚焦于何方?

王雍君:《决定》从国家治理视角确立了财税改革的战略基调和基本取向,大致涵盖三个相互联的总体目标:(1)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2)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全体人民;(3)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具体地讲就是通过重新定位政府角色和转变政府职能,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没有走上正轨的财税体制改革,这些战略目标便不可能实现,更不可能产生决定成果,因为每个目标的实现,都高度依赖于一套有效的财政制度。在现代社会,财政制度的首要功能就在于管住权力,以此奠定安全(有限)政府的基础;第二项功能在于促进政府权力的积极运作,以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这与能动进取的政府概念十分契合。此外,就经济治理而言,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也是主要通过财政制度界定的。一方面,政府预算的适当范围大体界定了政府活动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政府活动的适当范围也通过预算的范围呈现出来。通过防范政府活动的越位和缺位,通过将政府活动限定在那些市场机能明显不能有效运作的领域,也就是那些政府具有相对优势的领域,预算制度为有限政府范式和能动进取的政府范式提供了双重支撑。现代财政制度的其他分支,也发挥着类似的作用。在中国的现实背景下,《决定》承诺的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若以打造现代财政制度作为突破口,应可收纲举目张、事半功倍之效。

治理视角的财税改革,焦点在于将一组旨在约束和引导权力的基本原则,充分融入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中。首要的是法定财政授权—政府拿走钱财、开支公款必须获得代表人民的立法机关的明确授予;随后是受托责任—政府对人民负有财政合规和财政绩效的双重责任;之后是财政透明度—政府须向公众充分、免费披露相关财政信息,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然后是预见性—政府的财政事务应以法律为准绳运作,财税法律的条款应清晰明确并统一实施;接下来是公民参与—政府应保障公民有便利的渠道和充分的机会,通过正式机制(如人大)和非正式机制(如村民自治组织)表达财政话语,并及时和适当回应。政府的诚实信守以及公务人员的行为道德准则,也是基本治理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将这组基本的治理原则转变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和操作机制,这是未来一段时期全面深化财税改革的“高端”内容。《决定》对此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改革思路,包括“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预算透明”、“建立群众评价与反馈机制”,以及“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言而喻,治理导向的这些改革超越了管理视角的改革。两者的差异在于:治理层面的财税改革以权力为焦点,管理层面的改革以资源为焦点,后者关注财政资金的合规和绩效—经济性(避免浪费)、效率和有效性。逻辑关系是:如果不能在治理层面约束与引导财政权力,又如何能够保障管理层面合规和绩效?

治理视角还要求公民和官员确认和面对铁的事实:政府所花的每一分钱都不是政府的钱,而是纳税人的钱;这些钱不是政府官员挣来的,而是强制、无偿和固定地拿来的。若以尖锐的形式表达,这与强盗行为很难在实质上区分开来。以此而言,凭借国家强制权力拿走公民钱财的财政行动,本质上带有原罪。只有从治理视角去深刻理解、并将基本治理原则融入财政制度建设,原罪才能被洗涮。洗涮原罪并非“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么简单,关键在于合法性,这是一个政权的生命和灵魂,也是其力量之源。以此去看待《决定》有关加强财税法律建设的承诺,才可获得深刻的理解力。现行财政制度的一个主要缺陷,正在于法治不足,并诱发和加剧过度裁量以及大面积的寻租、腐败和浪费。

在聚集治理的思路下,《决定》将财税改革与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等量齐观。这是高屋建瓴的另一个显著标志。隐含如下理念和逻辑:国家治理本质上不是人的治理,而制度的治理。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好的、具有优越性,但次级制度—典型的是公共财政制度需深度矫正。

(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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