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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中:中国水价政策改革有广阔前景 应从制度做起

2013年11月02日12:02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教授马中 演讲(王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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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2日电(万鹏)由北京大学、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韩国高等教育财团共同主办的北京论坛第十届年会——北京论坛(2013)分论坛(中国与世界环境保护四十年:回顾、展望与创新的第二场:全球背景下的中国)今天上午9:00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阳光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教授马中围绕“中国的水价政策和水环境保护”进行演讲,全文如下: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很荣幸能够在北京论坛十年庆典的时候出席这次会议,我演讲的题目是关于中国的水价政策和水环境保护。水价政策在中国已经实行了30几年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中国的水环境保护有非常紧密的联系,我想通过分析中国水价政策和改进的可能,来实现中国水环境保护的目标。主要谈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谈一下中国的水环境与水资源的状况,第二谈中国水价的政策以及分析,最后谈中国水价政策改进的可能性。

中国的水资源并不丰富,总量常年保持大约6000立方米的利用水平上,但是其中大约有60%还要多一点是用于农业的,所以中国的农业是水资源的第一大用户,另外还有大约1/4水资源用于工业,我们通常最直接相关的,我们关注最多的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和农村,实际上只占到全中国水资源使用量的13%,所以这样一看除了农业以外中国的工业实际上是非常重要的水资源的用户,它的水资源的使用量远远超过人的居民生活。废水排放方面,过去十年以来中国的废水排放总量每年都在增长。同时我们在环境保护方面,对污染控制工作取得了很显著的增长和进展。

这是过去十几年以来中国的废水排放量,达标率一直在稳定上升,而且工业污水排放量一直在主要下降,占主要部分的是城市生活污水。但是根据各方面的统计数字,利用水平的模型,我们发现通过水的使用和排放全过程核算,实际上真正排放的污水远远不是我们统计的污水排放量,因为水的物质在使用过程中不可能消失了,用多少水就要排多少水,只是排放的形式不同而已。

中国的水价政策是历史非常悠久的经济政策,最早的水价政策是排污收费,在30几年以前就建立了,现在的中国水价政策是这样的,由三级政府共同制定,包括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目前有四项最为基本的水价侧,在中国全国范围内执行和实施,那就是水资源费、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排污收费,有五类用户征收了各种各样的水费和水价。

所以中国的水价政策我们归纳为“三四五六”,这是中国已经形成的非常庞杂的长期实行的水价政策体系。这些政策在不同级别的政府有不同的部门参与制定,已经形成了各自的征收对象、征收准和水价、水费的收入。这些水价政策基于一些非常基本的原则,第一项原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这项原则早在1972年提出,又被称为无补贴的规则,这要求污染者应该承担他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的全部成本,包括损害成本、处理成本和赔偿成本。对于企业来说全成本付费是天经地义的,否则你付了部分的费没有付全费就意味着得到了财政的补贴或者环境的补贴。

但是对于居民来说用水是基本需求,这种居民用水不应该完全实行污染者付费,这个费不是由居民全部出,他付部分的费,这是公民的服务,需要财政补贴,但是对于居民的奢侈需求应当同样执行权成本付费。如果我们我们考虑到一个环境的基准,那就是最优的环境质量标准,通常我们法律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是在这个环境基准之上的,但是在环境质量标准之上,是有法律规定的,我们面临着我们的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之上是污染者的排放水平,如果我们的排放准比较严,靠近的法律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污染者需要作出比较多的治理成本,就是他的付费。这个时候污染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的差距就是环境红利,这个环境红利比较小。如果污染排放标准很宽松,污染者只需要付出很小的成本就可以达标排放了,但是同时获得了非常大的环境红利。现在事实上我们环境排放标准肯定高于环境质量标准,但是企业获得多少环境红利,确实取决于我们制定什么级别的污染排放标准。

作为一项水价政策的基本功能,第一项功能是收入功能,能够筹集和管理使用用于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资金,同时又有调节功能,第三是服务的功能,作为公共服务的水,水价政策要保证服务,对于商业性质的用水,水价政策要提供合理的服务。基本生活用水是公共服务,这是非常基本的规则,国家利用社会资源,通过财政体系提供服务,这就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是保证公共服务的基础,基本生活用水属于公共服务,这项服务应当由公共财政提供,也就是说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虽然具备全成本,但是不应该由居民全部支付。

中国这样的水价政策是怎么建立起来的?看起来是一个价格收费标准,实际上与环境标准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同时还有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包括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防治法,都规定这些环保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控制污染,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但是同时所有环保法律都强调要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排放标准和企业承受力就成为制定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在国务院颁布的排污收费条例中有个明确的规定,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要考虑排污者的承受力。

水价该怎么制定?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应当基于环境不退化的原则,第二基于全成本定价原则,第三基于公共和商业分制的原则,所以环境不退化,就是要从环境基准、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我们的排放标准,有了排放标准之后,考虑到环境质量的要求,这个排放标准应该实现环境的无退化,必然有个相应的治理成本,这个治理成本就成为我们的收费标准,全成本定价指的是不仅仅考虑生产成本,低标准有低标准的生产成本,高标准有高标准的生产成本,所以要考虑机会成本和外部成本,这是真正水的使用的全成本。商业和公共分制,就是考虑公共用水和商业用水的不同性质,商业用水把水用来做成本是用来盈利的目的,一定要支付全成本,而公共用水应该得到公共财政的支持。

因此作为水价政策的改革,首先要从制度做起,我们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性文件中,都到处存在着对于制定低标准水价的要求,从法律开始一直到各项标准,我们标准其实规定的非常明确,什么样的明确进入什么样的水体,但是这个一定是经过低标准处理后的污水。第二要实行统一定价,应当实行差别定价,对于工商业、服务业和特种行业应该实行全成本定价。阶梯水价是指居民生活用水的基本情况,应当取消全国一律的固定级差,由地方根据各地的环境要求和资源状况实行水价制定。在水价政策制定执行方面应该实行监督管理,包括征收、取水和排放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跟不上,再合理和正确的政策都不可能取得效果。我们现在做的最好的两项政策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都是由市级政府制定的。

所以我们说中国水价政策有非常广阔的前景,如果保持低水价的话就是低标准,就是很差的监管,这个时候企业绝对获得超额的利润,但是环境出现全面的退化,社会将承担巨大的损害成本和修复成本,这种情况下企业区区收益往往低于社会成本。如果我们制定高水价,基于高的排放标准和强的监管、激励,同时会产生高收入,这时候企业得到激励会改变行为治理污染,但是实际用水本应当小于应征水费。这个时候我们看到环境可以实现无退化,社会也不会以后支付环境的修复成本,这是低成本的治理,是社会全面福利的改进和提升,这个时候虽然企业支付了成本,但是这个成本远远小于社会取得的收益。这就是我关于中国水价政策的分析以及建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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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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