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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审计机关推动和完善国家治理的几点思考

湖北省宜都审计局 姚海峰

2013年10月31日13:4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视审计工作,把审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审计机关在维护地方经济秩序、推动廉政建设、服务宏观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就县级审计机关而言,与国家治理的要求还相去甚远,如何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政府良治中的作用,是县级审计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一、县级审计机关在服务国家治理中面临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对审计和国家治理关系的认识还不够深刻。主要是部分审计机关和人员对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仍将审计范围局限于资金形态的财政财务收支领域,没有从国家治理、权力制衡的高度认识国家审计的政治属性,处理不好微观与宏观、局部与全局、监督与服务、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思维方式上缺乏宏观思维,还没有从“查账纠错”式的传统审计中走出,与服务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推进科学发展、优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审计能力上没有完全达到国家治理的现实要求。只有在审计实践中发挥预防功能、揭示功能和抵御功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才能使审计成果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推动力。然而,当前县级审计机关普遍存在人员知识结构单一、年龄老化、平均学历低等问题。大多数是财经类专业,缺乏计算机、建筑工程等人才,不能适应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多的形势。缺乏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形成有高度、有力度、有深度的综合性材料的意识和能力,从而不能使审计成果纳入领导决策视野,并转化为科学决策。

(三)审计体制上存在诸多影响和制约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县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业务受上级审计机关指导,编制、财务等归地方政府领导。这种体制决定了县级审计机关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在审计对象和审计项目的确定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要听从于政府,当全局利益和地方局部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审计依法处理和信息批露等方面的独立性就要大打折扣,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敏感问题在向上级反映时往往都存在着“缩水”的现象。

二、县级审计机关推动和完善国家治理的实现路径

县级审计机关通过履行法定审计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多渠道,多途径参与国家治理,能够有效推动县域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一)科学履行监督职责,促进权力与公共资源规范运行。公权与公共资源始终是政府治理的重点,县级审计机关要始终围绕规范权力与公共资源配置这个目标,科学谋划审计工作,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一是突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要基于公共财政的本质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大财政”观念,把一切政府性资金纳入审计视野,促进政府及其部门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二是突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把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对政府部门管理者履行受托责任的监督,使权力与责任相匹配,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政府自我控制能力建设和执行力建设。三是突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由于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等特点,要突出做好全过程跟踪审计,把视角渗透到建设项目投资领域的各个环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解决,避免小问题酿成大损失,维护政府投资资金安全。四是突出民生资金审计,确保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维护和改善民生。五是积极推进绩效审计,防止管理不善、损失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促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

(二)着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的力度,服务反腐倡廉建设。审计要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围绕促进建设法治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性政府的要求,揭露和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认真研究和分析腐败案件发生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以及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判断,及时揭露和查处重大违背国家政策问题、铺张浪费和损失问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问题以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商业贿赂等案件。特别是坚决查处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案件易发环节中的经济案件线索,做到发现一起,跟踪一起,一追到底,依法严惩,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促进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服务和推动国家治理。

(三)揭示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漏洞,促进完善体制机制。县级审计机关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揭示和反映经济运行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漏洞,要坚持微观与宏观相统一,加强研究和分析,着力从机制和制度上解决问题,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完善制度、规范机制、堵塞漏洞提供依据。在揭露问题的同时,不断加大处理处罚力度,要把落实整改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建立人大督查、政府督办、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整体联动机制。严格审计整改问责,促进政府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做到治标与治本相统一。

(四)着力推进审计结果运用,促进“免疫系统”功能的有效发挥。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把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和对资金的“问效”有机结合起来,使审计结果运用到用人决策、法纪监督、纠风治乱和经济管理中,切实做到“审必有果、有果必用、有错必改、有责必究”,全面规范结果运用;通过加强部门联动,充分利用联席会议制度,与纪检、组织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将审计成果真正有效地运用到干部考核、监督、教育、调整、评议等各个领域,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推进结果运用;通过加强审计公开,切实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通过对审计过程和结果的关注,参与到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中来,提高审计成果运用的实效性,透明结果运用。通过从宏观全局的角度深度提炼审计成果,加强审计成果转化,使审计成果成为领导宏观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为推进政府治理出“好点子”、“金点子”,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健全机制、堵塞漏洞提供依据,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强化政府及其部门责任。

(五)加快审计队伍职业化建设,为服务国家治理提供智力能力支撑。要推动建立审计职业队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统一选任标准,明确职业准入“门槛”。一方面确保准入人员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较高素质,另一方面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国家审计机关。建立退出机制,使人才可上可下,将达不到有关标准的人员逐步淘汰出审计队伍,促使审计人员不断进取,在审计队伍内部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加强审计职业保障,从制度上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督权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被免职、降职、调离或辞退;保障职业收入,逐步提高审计人员的待遇,增强审计职业的吸引力;强化审计职业化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技能。要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伴随审计从业人员职业生命始终的审计培训或后续教育制度,对现有的审计人员分级别,分类型进行常态性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使审计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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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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