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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山东茌平党校 刁兴泽

2013年10月24日15:13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上世纪六十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由此“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改革开放新时期又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枫桥经验”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群众、化解矛盾。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调解和教育并重是“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主导方式,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途径,自我化解矛盾对民主法治作用重大。枫桥镇在各居委会、村、甚至重点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调解组织,每年成功调处民间纠纷1000多起,成功率97.2%,其中80%在村一级得到解决。枫桥镇在健全普法工作网络的基础上,每年投入20多万元用于法制宣传教育,并对曾有违法行为人员坚持“不推一把拉一把,不帮一时帮一世”的原则。建立健全具有自身特点的基层民主法治是“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另一重要特点。法制要有自己的特色,不能照搬西方法律,基层民主法治是推动和提升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枫桥镇在加强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法制建设方面,推动村民自治,保证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提出“民主法治村”建设,建立和完善了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通过“四前工作法”,即组织工作走在预测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证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启迪。一是必须把依法办事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切实做到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完善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努力让群众的合理诉求先调解,然后再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既依法逐级反映诉求,又遵守法定程序,服从合理合法的终极处理结果,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二是必须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依法办事作为基本功。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问责;要研究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只要依靠法律、按程序,就能公平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要从群众的视觉观察问题。引导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行为的准则,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矛盾,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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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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