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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庆东:建立科技创新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2013年09月26日07:5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产业革命的实践证明,科技创新及其大规模应用需要大量资金支撑,但科技创新因风险较高往往难以获得资金支持。我国能否有效破解这一难题,关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大局。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科技创新融资多元化风险补偿机制,能有效缓解科技创新融资约束。科技创新融资的多元化风险补偿机制,是指各级政府为完善科技创新融资环境、促进科技创新及其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的融资工具,并根据科技创新企业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融资风险补偿政策。具体来说,这一机制包括以下内容。

多元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于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的补偿,国内大多采用政府贴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和对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政策扶持等方式。从国际经验来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分散科技创新融资风险的重要主体。如韩国开发银行为企业进行新产品、新工艺开发以及新技术商业化等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中小企业银行则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此外,许多国家鼓励专业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特点进行金融创新,如科技银行在给高科技企业贷款的同时,通过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股票期权或采用知识产权担保等进行风险补偿,政府则通过建立知识产权鉴别和定价制度,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提供保障。

风险投资补偿机制。风险投资是处于初创期高科技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对缓解高科技企业融资约束、改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采取多种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发展。政府可以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风险投资的税收负担;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拓展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对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亏损进行补偿,降低风险投资风险。通过鼓励金融工具创新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降低投资风险。

保险补偿机制。首先,科技保险能降低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风险,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但从我国一些地区的试点情况看,由于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科技保险存在政策落实难、企业参保率低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科技保险的作用,应建立政府、企业、保险公司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强化信息公开,缓解参保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推动科技保险与其他融资渠道融合发展。其次,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为了维护知识产权,往往会发生较高的诉讼费用。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可以对权利人维权费用和遭到的侵权损害进行补偿。但知识产权保险的保费费率相对较高,而被保险人大多是中小企业。对此,可通过政府补贴建立合理的费用分担机制。第三,推动保险与其他融资渠道融合发展。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保险与科技创新的其他融资渠道深入合作、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对科技创新融资风险进行多元化补偿,是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补偿作用的重要途径。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委党校)  

《 人民日报 》( 2013年09月26日 07 版)

(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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