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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微博大V的公德与私德辨析

2013年09月12日15:48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原标题:微博大V的公德与私德辨析

  微博大V“薛蛮子”因涉嫌嫖娼、聚众淫乱被北京警方拘留,一时间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薛蛮子是广为人知的天使投资人、微博打拐推动者,粉丝有千万之多,他的“失足”,引发公众和媒体对大V们在网络时代的“公德”和“私德”之争。

  道德作为一个行为准则,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只有那些自以为掌握着道德解释权的少数阶层,才游离于道德之外,成为不必由国家授权的“大法官”。改革开放后,我国颁布一系列法律文件,建立了维护法律尊严的国家权力体系。然而,传统社会所遗留下来的“民间道德法官”并没有完全“下岗”,他们借助于现代互联网,继续发挥自己的影响力。这就使得中国法制建设呈现出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一方面互联网上的公众人物自以为掌握着道德评判权,对社会上发生的各种事件指指点点;而另一方面,当他们以身试法,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的时候,又高举道德的旗帜,试图用“私德”的借口来规避法律的制裁。在其蛊惑之下,其跟随者宁愿用道德的标准来评判,也不愿用法律规范来谴责公众人物的不法行为。

  道德丛林中的罪与罚

  薛蛮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位在互联网上拥有上千万粉丝、几乎每天都在微博上激扬文字的著名投资人,也曾对现实中的嫖娼事件极尽挖苦调侃之能事,可当他因嫖娼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他的支持者即在互联网上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道德拯救运动。一些人认为,这属于典型的私人道德调整范畴,不应把个人的道德行为与社会言行等同起来。甚至还有人把美国著名的人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当年的嫖娼行为翻出来,论证不应对一个公众人物的此类行为说三道四。

  这充分反映出当今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混乱。且不说马丁·路德·金生活的时代早已远去,仅从凝聚社会普遍共识的法律规则来看,卖淫嫖娼、聚众淫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高举道德的旗帜,却不承认体现多数人意志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评价方式就是公然强奸民意。多元化社会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尽可能地避免从道德的角度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评判,而应该以法律的准则分析社会现象。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卖淫嫖娼和聚众淫乱都是违法行为,不管公众人物的头上有多少道德光环,只要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行为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众人物必须遵守现代社会的底线

  道德不是遮羞布,道德更不是聚众淫乱的保护伞。道德应当成为深藏在每个人内心深处的良知,应当外化为每个人遵纪守法的自觉行动。如果把道德看作是一个可以讨论的多元化的标准体系,并且把它作为违反国家法律的挡箭牌,那么,道德的价值就不复存在了。道德首先是一种自我约束,道德也是社会的普遍评价。一些人之所以经常挥舞着道德的狼牙棒,就是因为他们自以为是道德的化身,是道德标准的制定者。他们借助于现代互联网对别人的行为品头论足,一旦自己的行为触犯国家的法律,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却又千方百计地寻找道德的庇护所,试图以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某些公众人物道德价值体系之所以混乱,不是因为他们不了解道德的基本属性,而是因为他们不愿意接受社会公德的约束。

    活跃在互联网上的公众人物,在对他人的行为进行道德评判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不能说一套做一套,不能把自己打扮成现代社会的卫道士,而转过身就去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公众人物可以有自己的道德评判标准,但是,自己必须遵守现代社会的底线,不能像《哈姆雷特》中的坏牧师那样,一边教人做好事,另一边自己偷鸡摸狗。

  事实上,当今社会有两个问题值得高度关注:一是道德多元化时代,公众人物应如何处理社会公德与个人道德之间的关系;另一是在道德体系多元化的今天,公众人物如何发挥自己的影响力,重塑社会的道德体系。社会公德来自于每个人的道德追求,换句话说,社会公德是指包含多数人道德价值标准的动态体系。社会公德与多数人的个人道德之间不是紧张的关系,而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多数人的道德评判标准构成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而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反过来又成为多数人的道德价值评判标准。公众人物应当成为社会道德的楷模,应当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如果公众人物的个人道德标准与多数人的道德标准不同,那么,公众人物应该自觉地检讨,并尊重多数人的道德价值观念。这不是要求公众人物屈从于多数人的价值判断,而是要求公众人物充分尊重多数人的道德情感。假如公众人物以挑战多数人的道德价值标准为荣,在现实生活中特立独行,那么,这样的公众人物应该遭到多数人的批判。

  互联网上奇特的道德评价标准令人困惑

  令人关注的是,当今中国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些奇特的道德价值评判标准,这些道德价值评判标准与传统的道德价值评判标准完全不同。部分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道德的亚文化现象,认为互联网络正在改变着中国的道德体系,正在形成与传统道德体系相反的甚至对立的道德价值标准体系。坚持传统道德标准的言论,会成为互联网用户批判的对象,而刻意反传统的道德价值理念,在互联网时代则会成为公众吹捧的对象。这充分反映当代互联网用户的逆反心理,同时也反映出虚拟世界放大的情绪——将那些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也不愿意表达出来的情绪,借助于虚拟的互联网表达出来。可以说,互联网正在改变着每个人的道德价值标准,同时也改变着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评判体系。面对互连网特殊的道德现象,网络公众人物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把颠倒过去的东西重新颠倒过来,把那些被遗忘、被抛弃的社会公德重新揭示出来,让互联网使用者发泄情绪的同时,感受到道德的力量。

  讨论互联网时代公众人物的道德问题,就是要找到虚拟社会通向现实社会的道德路径,唤起每一个网民内心的道德良知;就是要把个人的道德评判标准与社会公德联系起来,把多元化时代的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解释清楚,引导人们用现代社会的法律规则,评判公众人物的行为。

  对于一些学者发出的道德呼吁,笔者多少有些困惑。如果把历史上公众人物道德品行与现代社会的法律规则对立起来,认为司法机关不应该追究公众人物的犯罪行为,那么,就是以封建社会的人治观念为犯罪分子开脱。现代法治社会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众人物知法犯法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公众人物在道德问题上不应该奉行双重标准,不能严于律人,宽以待己。

  这一事件是一面镜子,让我们看到了公众人物内心灰暗的一面,也让我们看到当前互联网的生态环境。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是,互联网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者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但不能搬弄是非,寻衅滋事。公众人物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公众人物更不是社会道德裁判官。公众人物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不能以身试法,成为言行不一的伪君子。

  (作者为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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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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