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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隐性福利”的危害及解决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审计局 李国龙

2013年09月09日08:34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在近几年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许多单位存在“隐性福利”问题。事实上,在我国现阶段,“隐性福利”已经成为财政资金流失的黑洞, 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百姓痛恨的一大腐败问题。如何遏制这一问题的泛滥,是摆在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一、 什么是“隐性福利”?

职业福利是企业(单位)基于雇佣关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引导下,以企业(单位)自身的支付能力为依托,向员工提供的各种以非货币工资和延期支付形式为主的补充性报酬与服务。职业福利范围很广泛,可分为法定福利和企业(单位)自主福利两类。法定福利是依法建立的,任何就业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的,比如“五险一金”;自主福利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员工福利”,是企业(单位)在政策范围内自愿为员工提供的,国家并未立法强制执行的,如年终奖、补充住房津贴、教育培训等。

所谓“隐性福利”,是指某些部门、单位在政策、制度之外发放的各种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益。当前引起社会广泛质疑的“隐性福利”,其实是一些掌握公共资源和权力的部门——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福利的名义,无偿或者廉价地向本部门的职工及家属出售国家公共资源的行为。用经济学的语言说,这些部门的职工享受的福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而中间的差额却由不能享受福利的社会其他群体来负担,实际上就是使用公共资源而没有付费。

一段时间以来,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的隐性福利越来越多的引起了社会的质疑。从北京闹市区仅为市场价八分之一的央企房,到每月500至1000元话费补助的内部手机;从不断攀升的单位住房公积金配套缴存比例,到各个部门名目繁多的补贴;从坐着公车每年仍旧拿着几万元的车补,到各个单位五花八门的奖励,各种“隐性福利”真可谓名目繁多,五“彩”缤纷。

二、“隐性福利”的性质和危害

公众之所以关注或质疑“隐性福利”,不仅是因为“隐性福利”没有大众化,更是因为“隐性福利”特殊的寄主:一是政府利用对权力的垄断而形成,如乱发津贴、福利房、车补等;二是资源垄断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就近便利,如自来水公司职工免水费、铁路职工免车费、电信公司免话费、医院职工看病不排队等;三是国有企业利用市场垄断自谋私利,典型的如石油、银行、电力等企业远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工资。

隐性福利,说白了,就是权力福利、权力自肥。没有权力的存在,就没有隐性福利的资金来源,就没有人为“大家拿”去决策拍板,就没有多少“擦边球”好打,就没有“妙招”来暗渡陈仓,遮人眼目,就没有心知肚明的“下不为例”。“权力福利”最典型的莫过于“执法经济”。部门利益作祟、个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冲动,是某些执法部门福利失控的内在动力。预算外收入的存在提供了灰色收入获取的可能性,而对预算外收入缺乏管理规范最终让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

隐性福利危害之大是有目共睹的,它就象鸦片一样,利益既得者对其情有独钟,不愿意放弃;利益圈外之人想挤进利益圈,从而能够分得一杯羹。在这种思想驱使下,许多人将自己的工作岗位,手中的权利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和阵地。它使本属于社会总体福利的公共资源变成了个人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在这种体制下,不仅是社会财富分配严重失衡,而且巨大的社会阶层落差更加扭曲了最底层老百姓的心理,扭曲了许多人的价值观,使普通百姓和特权阶层形成了严重的对立。这严重地影响了我们社会的和谐,也是许多暴力犯罪形成的思想根源。因此,隐性福利等同于腐败。

三、“隐性福利”的产生原因及解决办法

隐性福利,是在我国整个社会分配制度还不健全、分配秩序还不规范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其产生原因,用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的话讲,包括思想、制度、监管等多方面。从思想根源来说,一些部门、单位和人员“想方设法从公家谋取好处,美其名曰改善职工生活,存在片面追求物质利益的错误思想”;从制度根源来说,相关制度、政策不够清晰细致,“可以搞哪些福利、如何搞,讲得不是很明确”,同时对违规搞隐性福利要承担何种法律等方面的责任,没有明确、具体的便于操作的法则;从监管角度来说,监管不到位,一些部门“老打一些擦边球”,在“为职工谋福利”的口号下巧立名目,解决“隐性福利”的胆子越来越大。而且行业内自觉构建“攻守同盟”,在利益均占的链条上抱作一团,使查处无从下手。而监管部门不好惩罚或者不敢惩罚,也助长了这些问题的发生。

隐性福利必须整改。我国虽然是法制国家,但是各种法律、法规、制度都是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改进、加强和完善的。某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以及制度的缺失,政策的不清晰,监管的不到位都是隐性福利形成的根源。纠正隐性福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建立健全科学可控的分配模式,辅以完善的法律制度,最大程度地透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三公经费,并施以严格的稽查,才能逐渐消除这种腐败现象。

遏制“隐性福利”必须从规范权力运行和阳光财政开始。首先,要建立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改变现有政出多门、各自为政、滥发失控的乱象。其次,将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福利列入财政预决算的公开范围,将支出公诸于众,接受社会监督。第三,要强化财政和审计监督,重在刚性问责,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平台,将违规者公开曝光。发现滥发或变相谋取规定之外的福利,除了全额退钱外,一查到底,追究领导决策责任。第四,更重要的,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制度中,将隐性福利问题作为规制的一大重点,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分门别类地予以规范、限制和取缔。第五,还要将集体腐败列入刑法追究的范围予以严惩,以儆效尤。唯有此,才能让收入的公平与透明始终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扇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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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晶、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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