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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领臣:检察文化建设谨防“四化”倾向

李领臣

2013年09月06日10:12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检察文化建设谨防“四化”倾向

在检察文化建设的热潮背后,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违背检察文化建设的初衷,影响检察文化建设的效果,需谨慎提防:

一是谨防形式化。检察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检察工作发展,但一些地方只是为了应付上级要求,或是因为其他院搞了而“不甘落后”,检察文化建设流于形式。检察文化建设不光要注重外在的形式与符号,更要注重内在的本质与核心,要通过潜移默化的作用,将其内化为检察干警的共同愿望和价值取向,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继而外化为全体人员的自觉追求和自觉行动,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二是谨防物质化。检察文化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三个层面,其中精神文化是核心层面;行为文化是精神文化的动态反映;而物质文化是精神文化的最外层,是精神文化的有形表现。一些地方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热衷于大兴土木,检察文化长廊或展览室等硬件设施越来越完备,却忽视精神文化内在要求,这种舍本逐末的做法违背了检察文化建设的初衷。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固然要关注物质文化载体建设,但更应从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检察人员的形象,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出发,下大力气建设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

三是谨防通泛化。检察文化建设必须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一致,必须遵循高检院的统一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文化建设可以千篇一律。当前,一些地方的检察文化建设多盲目照搬模仿,既不能凸显检察职能和工作特点,又无法体现个体传统、地域特色,失之浅显,流于平淡,通泛化现象严重。检察文化建设必须立足检察工作属性,突出“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检察工作总要求,彰显法律监督特色。同时,要因地制宜,紧密依托地方文化历史等社会资源,统筹考虑单位的发展现状、工作情况、队伍特点等实际,凸显地域特色和工作亮点。

四是谨防功利化。检察文化建设根本目的在于以先进文化激励干劲、陶冶情操、推动工作。而文化的这些功能,更多的是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作用,非一时一地之功。有的地方将检察文化建设作为一项工程来抓,企图以大规模、大建设短时间内见到成效。因此,加强检察文化建设,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要把塑造检察职业精神作为主线贯穿检察文化建设始终,充分挖掘地域特色,赋予检察文化鲜明的本土文化特征,并积极吸纳时代发展因素,大力推进文化形式和内容创新,增强检察文化的吸引力和传播力,做到在实践中探索,在继承中发展,使检察文化建设接地气、聚人气、扬正气。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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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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