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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新消法向消费者倾斜旗帜渐鲜明

2013年08月29日15:54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原标题:法律专家:新消法向消费者倾斜旗帜渐鲜明

受访人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邱宝昌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今年4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初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

其中,草案二审稿加大惩戒力度、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等条款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的第二次审议,不难看出,新消法旗帜鲜明地向广大消费者适度倾斜,尤其是草案二审稿的修改意见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凸显侧重。

净化广告市场 约束广告代言人

草案二审稿中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药品经营者以及广大经营者、发布者违反法律法规发布药品广告,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俊海认为,草案二审稿的相关条款继承和发展了 《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中有关名人代言的责任,同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只要涉及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都适用连带责任。

刘俊海说:“这是为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特别是约束广告代言人,包括社会团体、专业人士和社会明星等,让他们慎独自律。”

“按照付出与所得平衡原则、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明星应该对公众承担一定的责任。”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加大惩罚性赔偿形成有效震慑

本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原来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刘俊海表示:“现在这一条款也显然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大家知道加倍赔偿,但是加倍赔偿并不是适用于所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有些商品价值很低,赔两倍不足以震慑违法乱纪的人,所以惩罚性赔偿需要完善。”

因此,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应兼顾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和义务

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的“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受到广大消费者,尤其是网购人群的普遍欢迎。但草案同时规定“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没有具体界定,让很多消费者担心这条规定容易成为经营者拒绝退货的借口。

对此,草案二审稿将不宜退货的商品作了具体规定。草案规定,消费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草案二审稿明确了“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将鲜活易腐商品,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列为“除外”的情况。

邱宝昌表示,应尽量合理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如果七日之内不谈理由,不限条件地进行退货,可能出现恶意退货,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草案二审稿也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要求,规定“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将商品退回”,且经营者收到退回货物后7日内返还的是商品价款,不包括快递等运输费用。草案二审稿将“七日内”明确为“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

同时,草案二审稿将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限于商品价款,不包括运费,将“价款”表述明确为“商品价款”。(记者 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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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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