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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逆向思维考量案件事实是否存疑

李倩

2013年08月23日11:14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逆向思维考量案件事实是否存疑

“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虽有证据予以支持,但全案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的悬疑状态。显然,这涉及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问题。而我国对刑事案件判决的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存疑,可以逆向思维从反面考量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排除可疑证据。具体来说,疑罪的认定标准可概括如下。

(一)据以定案的证据不具备客观性、关联性或合法性。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能客观反映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的内在的实质联系,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同时,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标准,通过法定程序纳入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否则,该证据既无法律效力,也无证明作用,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证实。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中每一个要件都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否则,就是主要证据不足,就是疑罪案件。

1.考量犯罪主体要件的事实证据是否不足。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行为。认定犯罪主体的证据主要是与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相关的证据。

2.考量犯罪客体要件的事实证据不足。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每一种犯罪都有一种相应的社会关系被其所侵犯,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

3.考量犯罪主观罪过的事实证据是否不足。主观罪过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关于主观方面事实的认定,主要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及环境的选择、对犯罪对象的加害过程等事实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些都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断。

4.考量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证据是否不足。这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方法、犯罪工具、犯罪时间和犯罪地点等。其中,犯罪行为是每个犯罪构成的核心,没有犯罪行为就不能定罪。即使有犯罪行为,如果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施的犯罪,也不能定罪。

(三)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证明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案件证据中的矛盾是否得到排除。即案件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一致,互相印证,彼此间有没有矛盾;如果曾经存在疑问和矛盾,是否已经得到合理排除。如果案件证据存有疑点,矛盾又没有排除,既有肯定有罪的证据,又有否定有罪的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就形成疑罪案件。其次,案件证据是否表现出同一性。即全案证据经过分析、综合表现为同一指向,要么肯定,要么否定;要么作为,要么不作为,不存在其他可能性。最后,证明结论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必然性。如果证明结论与证据之间不是存在着必然性,而是存在着偶然性或者或然性,则结论有可能出错。

(作者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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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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