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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法检渎职犯罪线索移送机制

徐德高 陆晓妹

2013年08月21日11:06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应建立法检渎职犯罪线索移送机制

案件线索匮乏,是当前影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题之一。据分析,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

首先,渎职案件公众认知度小的特点决定了举报线索的匮乏。侦查实践表明,犯罪线索的发现率往往与公众的认知度呈正比。目前,社会公众对职务犯罪的了解,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犯罪方面,而对于渎职类犯罪知之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向检察机关提供渎职犯罪线索的积极性。

其次,行政机关的利益牵连导致案件移送障碍重重。渎职犯罪的查处往往会对某个单位或部门,乃至一个地区的机关形象和政绩考核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加上一些领导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缺乏正确的认识,甚至存在同情犯罪嫌疑人的不正常心态。这些因素导致了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渎职案件的查处本能地存在一种表面配合、实质消极的情绪,这也使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案件移送机制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

第三,渎职犯罪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难以发现渎职线索。从司法实践来看,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检察机关供述渎职犯罪的情况比较鲜见;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通常需造成符合相关立案标准的损害后果,而检察机关通过初查发现,其中大多数嫌疑人涉嫌渎职侵权的行为往往还达不到这一要求。

基于上述情况,为了克服渎职案件线索来源的局限性,深入拓展案源,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部门正采取诸如加强反渎职侵权的宣传力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等措施。但是,笔者认为,目前实践中往往忽视了渎职案件线索的一大发现途径——法院审理的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案件。

这是因为,从渎职案件的犯罪构成来看,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要求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这种损失结果理应包含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而导致的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于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通常会通过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来主张其权利,因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查阅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查阅判决书而及时发现渎职犯罪线索。

另外,从法院的法定职责来看,向检察机关移送渎职犯罪案件线索也是其职责所在。修改后刑诉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因此,法院对于审理中发现的渎职犯罪线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但由于缺乏具体有效的移送机制和足够的外部激励,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移送渎职犯罪线索的情况较为少见。因此,笔者建议在法院和检察机关之间建立法检渎职侵权案件共享平台,即法院应当在立案时就将以国家机关为被告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时发布到共享平台;对于审理中发现有渎职犯罪嫌疑的案件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应当定期查阅平台中相关案件的情况,以便对符合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案件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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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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