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弥补身份证缺陷 法律也当出把力
就身份证涉及的相关问题,我国已出台《居民身份证法》予以规制,然从实践来看,被忽视的缺陷依然存在。具体而言,缺陷之一在于查验方式粗略简单。作为个人身份识别的合法标志,身份证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也因此成为了自然人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或发生法律关系时不可或缺的支撑,成为了有权机关核实个人信息的重要依据。但与此同时,诸多不法分子也看到了“使用价值”催生的利益,开始大量的仿冒身份证件,并被诸多的购买者选择性使用。购买者之所以敢于选择性使用买来的身份证,无疑是摸透了身份证查验制度的软肋,实践中诸多负有查验之责的机构,其工作方式仅为肉眼观察或者留下复印件。“火眼金睛”并非人人具有,故而,在松散的人力识别中,不少假冒身份证蒙混过关,发挥了其不应有的证明作用。缺陷之二在于挂失补救程序缺乏完整性。个人丢失身份证件的事情,时有发生,补救措施无疑是挂失。而相关机关在接受挂失申请之后,经过登记,一定时日后便会向挂失人补发身份证,至此,补救工作“完成”,然而却也成为了潜在“危险”的开始,因为那些已丢失的身份证,很有可能会出现在网络上进行非法交易,或者被别人用来开办银行卡、信用卡,甚至洗钱。为何会如此?其原因就在于挂失补救程序的非理性“中断”,导致了已丢失的身份证依然具有效力,从而在捡到者或者盗取者的手中,扮演起了“潜伏”的角色,时而被非法出示,并借此从事非法活动。
有缺陷,当思弥补,在充分利用科技力量做好防伪技术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亦不能忽视。首先,对于身份证的识别技术,目前已不存在疑难问题,疑难的只是大量负有查验职责的机构没有配齐相关的技术设备,也许是意识不到位,也许是吝惜钱财,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成为规避责任的理由。故而,通过明确的法律制度,规范相关机构的查验措施、方法,并附之以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实属必要。其次,挂失程序的完善更不可忽视。挂失与补发,只是完成了对身份证丢失人的“救济”,并未阻止那些已丢失身份证的非正常“复活”,在挂失与补发期间以及补发之后,丢失的身份证该如何处理,至关重要。故而,当尽快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已丢失身份证的注销、作废手续,并细化相关行政机关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失效”身份证的规则,如此,才能消除那些潜在的不法者借此牟利的意图。
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或者伪造、变造身份证,都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毋庸置疑,然与事后惩治相比,提前预防也许更有利于多重利益的维护,因此,在弥补身份证缺陷的道路上,勿忘借助法律的力量,防患于未然。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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