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条路径规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检察官起诉自由裁量权是指检察官对法律规范进行选择、适用而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具体体现。检察官起诉自由裁量权能否正确实施,事关检察执法公信力。针对实践中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的路径,对于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规范不起诉自由裁量权行使,明确不起诉自由裁量范围
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等。在这些不起诉类型中,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376条等条文的规定,案件是否符合不起诉情形,由承办检察官首先作出判断,也就是由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定性自由裁量。如果承办检察官认为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按照办案程序,先由所在科室讨论研究,然后由部门负责人将案件提交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核后再将案件处理意见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一般拟作不起诉案件首先由检察长决定,如果检察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如果是自侦案件,发现具有《规则》第401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销案件处理。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主要是公诉审查阶段所涉及的起诉或者不起诉案件,其中不起诉范围应当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情形。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下列情形有的也应当纳入不起诉范围:刑事案件的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犯罪过程中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能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或者有立功表现,对于造成的损失能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并且有悔罪表现的;过失犯罪后有悔罪表现、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伤害等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加害人能够积极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和解;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犯罪,本人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医院鉴定,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建立和规范不起诉听证制度,增强办案透明度
建立和规范不起诉听证制度,是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增强司法程序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辩护权的一个重要举措。
按照司法惯例,听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依职权的听证,另一种是依申请的听证。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没有起诉必要的,都属于听证范围。笔者认为,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检察机关案管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检察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检察机关组织的听证费用;必要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组织听证。
检察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书面或口头通知当事人。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不起诉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由检察机关指定的非本案承办人员主持,当事人对主持听证的检察人员认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除特殊原因委托律师、亲友代理以外,听证会的当事人都应当到场。听证会的评议员应当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当事人推选的代表担任,并组成合议委员会;听证过程中,承办案件检察官应就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以及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由检察机关书记员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合议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案件承办检察官、当事人、当事人律师等人员的意见。听证结束后,检察机关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根据听证笔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决定。
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拓展监督的覆盖面
目前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主要包括内外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制约包括上级检察院、本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各业务部门的监督和制约;外部监督制约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法院的制约和监督,当事人的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等。
在内部监督中,首先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这种监督和制约一般通过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得到实现。因此,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亲自阅卷、参与案件办理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办理。业务部门的监督主要是各部门之间按照办案规范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相互监督。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主要通过业务指导、挂牌督办等方式实现。
在外部监督中,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监督员的制约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拟不起诉案件;拟撤销案件;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但是,从司法发展规律看,目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面太狭小,建议把监督面拓展到所有的不起诉案件,同时在选任和业务学习方面下功夫,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
规范量刑建议程序,强化量刑建议监督
量刑建议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检察官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唯一能够参加案件全过程的参与者”,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于案件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规范检察官量刑建议也是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约束和监督。
要建立量刑建议审批制度,加强对量刑建议提出程序的监督。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需要全面考虑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同时,要积极听取当事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要做好社会调查,全面掌握量刑证据。庭审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量刑情节、证据材料、案件定性等变化,主诉检察官应及时变更量刑建议,而不再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检察官在量刑建议上意见分歧很大,可以把量刑建议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要规范量刑建议书制作的统一格式,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处于刑罚的种类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事实和理由等。判决之后,要对法院是否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提起抗诉。
(本文获得第二届执法公信力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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