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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权力关进审计制度的笼子里
陈荣高
2013年08月09日10:29   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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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把权力关进审计制度的笼子里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和“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明确要求“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健全经济责任审计”。“三个清”要求审计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三个法”要求审计全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两大审计任务”则要求我们把权力关进审计制度的笼子里,切实为党委政府“管好权”、“管好钱”、“管好事”。我们要适应新形势,按照新要求,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努力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当前,要力求在四个方面有新突破:

制度设计有新突破。如何把权力关进审计制度的笼子里,首要的问题是科学设计好审计制度的“笼子”。

一是审计外部的“笼子”。这只“笼子”主要针对被审计对象而言。当前审计需要研究的重点是怎样把那些监督有效的制度纳入视野,比如说被审计对象有哪些权力该放的没有放到位,有哪些权力该管的没有管到位。要通过建立一个审计外部制度数据库,科学合理、有针对地分门别类,实行审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是审计内部的“笼子”。这只“笼子”,主要围绕被审计对象履行的职责权力设计。首先要弄清各级领导干部手中有哪些权力,哪些权力容易失控,应设计哪些制度管住这些权力。比如,围绕“管好权”,我们制定了一套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规范体系和量化评价体系,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权力套上规范化的“笼子”,有效遏制权力的“出笼”。

问题整改有新突破。“观乎天文,以察时变”,关键在一个“时”字,只有及时发现问题,才能防患于未然。“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关键在一个“化”字,只有化解矛盾,才能创造和谐社会。揭露问题与整改问题同等重要,只审不改,事倍功半;又审又改,事半功倍。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屡审屡犯”问题,需要把审计整改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审计重心转移到“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并重上来。要边审边改,就是鼓励自我纠错及时整改;要督查整改,就是审计跟踪督查限期整改;要公开促改,就是通过社会舆论逼其整改;要追责问改,就是移送追究问责惩戒整改。通过环环相扣的四道整改关,推进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法必依,达到“亡羊补牢”、“未雨绸缪”之效果。

追究问责有新突破。追究问责,就是界定问题的性质和情节,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关键要处理好顶层问责与人人有责的关系、分类问责与分级问责两对关系。

顶层问责,主要针对“一把手”的问责。党政“一把手”不仅是被审计对象,同时又是审计依靠的对象,审计发现的问题,“一把手”不仅要承担责任,同时还负有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因此,“一把手”除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之外,还应负有督查整改追究问责的责任。

人人有责,要让人人都挑起责任,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应该通过延伸审计、延伸问责,该谁负责就让谁负责,以层层负责,管理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分类问责,要根据问题性质的不同追究问责。实践表明,审计工作中重大的违法违规经济案子并不多,对这一类案子审计机关无权问责,只有移送纪检、政法等有关部门追究问责。而大量的审计所反映的问题应由审计机关追究问责,对这些问题,重在整改解决问题,重在建章立制,防患于未然。

分级问责,要按照人与事的管辖范围划分追究问责。无论是重大案件,或是一般性问题,都有一个分级管理的权限,除特殊情况之外,一般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追究责任。去年,我们建立了以评判制、销号制、问责制“三项制度”为核心的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机制,一批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追究问责,促进了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

管理转型有新突破。科学管理实质上就是通过系统化管理、全方位监督、科技化手段,推进审计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系统化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一套系统规范的制度体系,完善“管权管钱管事”机制;全方位监督就是要依法履行好审计应有的监督职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科技化手段就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来提高审计的效率与质量。

审计实现科学管理,首先要建好“两个数据库”:一个是审计对象数据库,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政府性资金(资产)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科学轮审。另一个是审计项目计划库,我们结合浙江审计实际,编制《浙江审计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审计年度计划,建立项目计划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审计工作。

(作者为浙江省审计厅厅长)

(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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