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生育政策调整方案适时出台
1953年8月 政务院批准了卫生部关于《避孕及人工流产法》。
1955年3月 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
1957年2月 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了:“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当年,马寅初提出了他对人口问题的主张,发表了“新人口论”。
1962年底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
1971年 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1973年 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上,提出了“晚、稀、少”的口号。
1978年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把计划生育提到国策的高度。
1979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 中共中央提出:计划生育要采取立法的、行政的、经济的措施,鼓励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9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982年12月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本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符合特殊情况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这其中就包括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情况。(记者 吴婷婷 徐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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