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城管执法中的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是法的目标价值。公平很多时候就被定义成了法律本身,因为法律创设便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公平;效率的概念则来源于经济学,指用了多少活动实现多少目的的比例。
有人认为,公平与效率是相互对立的和矛盾的,强调公平就会牺牲效率,反之过于讲效率就会影响公平。其实公平与效率既相互矛盾,同时也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公平的制度与环境会促进效率的提升,如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促进经济的健康成长;一个高效率的运作状态同样也会对公平提出自发的要求,并促使制度与环境向公平迈进。同理,如果我们从法的价值目标去定义城管执法的工作目标:把公平具体为法所最终保障的和谐民生社会,把效率量化为完成政府职能任务,以如何追寻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为原则去指导具体的执法工作,则不失为一条既能提升城管队伍形象,又能将完成政府职能和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有效尝试。
公平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一部法律创设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最大化,这也是衡量一切社会治理体系优劣的终极标准。比如市容市貌方面的相关法律,表层是为了让市民生活在一个天蓝、水净、秩序井然、心旷神怡的城市环境里,但更深层次的目的是让社会成员能够更大化、更均等地享受到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而这一目的的实现需要效率的保证。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能就是要通过执行限定性法律条款,禁止无序摆摊设点、乱停乱放和私搭乱建等违反秩序行为来维护公平利益。而如何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呢?这就需要在双方对立面上所设定的极限之内寻求妥协和调和。在纯经济领域,永远是需要讲求效率的,公平是效率的工具,为效率服务,任何对于经济规律的挑衅和破坏必然造成恶劣的后果。但在城管执法这一社会管理领域内,过分突出效率,过分突出行政职能,很大程度上会造成忽视社会和谐、民生需要等政府深层次目标的后果。而且忽视公平未必能实现效率的提高,甚至还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与社会成本。
纵观近年来城管队伍出现问题的情形,很多时候都是由于急于完成工作任务,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便采取急功近利的办法或不恰当的强制措施,从而恶化了整个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因此,在城管执法这一社会管理领域内,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效率就应该为公平让路。政府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和谐、民生的社会,即使是完美的城市秩序,也是为这一目标来服务的,切不可为追求浅层的目标而伤害到深层目标。人权才是最高价值,尤其是人的生存权,对其的尊重和保障应胜过其他任何理由,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