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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外言论要按拳谱出招
2013年07月31日15:24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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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律师庭外言论要按拳谱出招

《笑林广记》有笑话颇具现代感:某拳师自诩拳术高强,洋洋自得。一日被悍妇妻子痛扁,被迫躲入床下。邻人嘲笑拳师花拳绣腿拿老婆无可奈何,拳师不服:“非是本人拳术不精,是因为那婆娘不按拳谱出招!”的确,尽管拳师功夫在身,但老婆不按拳谱出招,拳师真功夫在悍妇拳下无用武之地。其实,民间就有“乱拳打死老师傅”之说。

现代审判越来越具有对抗性,对立双方要借助律师帮助达到自身诉讼目的,经过专业训练的律师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如同武功在身的拳师。庭审中,双方律师宛如拳师过招,法庭就是双方斗法的拳台,法官就像裁判,维持双方过招的秩序。武林中人认为,在场外施放冷箭、场下使绊子的行为是不按拳谱出招,令同道不齿。同样,法庭应当是决定官司胜负的唯一所在。然而,尽管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享有独立审判权,不受其他力量干预,但毋庸讳言,由于诸多原因,司法实践中总有某些律师寄希望于借助媒体力量,引发公众关注,从而形成对审判的压力,最终收到影响裁判结果的奇效。

拳师比武在武场,律师对抗自然应该在法庭。对律师的庭外言论,我国律师执业规范作了约束,而国外的相关规定则更加具体,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职业行为规则》第5条至第120条关于律师法庭外言论作出规定:“曾参与或者正在参与某一事件的调查或者诉讼的律师,如果知道或者依照常理应当知道其所作的法庭外言论会对该事件的司法程序造成重大偏见的高度可能,不得发表常人预期会经由公共媒体传播的法庭外言论。”律师只可以陈述下列事项:“1.涉及该事项的请求、罪名或抗辩,且除非法律禁止,可陈述相关人士的身份;2.公开记录中的资讯;3.某事件的调查正在进行中;4.任何诉讼阶段的时间表或结果;5.请求协助获得证据以及必要的资讯……”可见,律师可以向媒体公布的均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律师职业规范禁止律师在媒体上发表对法官的煽动性意见,禁止其通过博得公众同情而对审判形成压力。具体而言,首先,律师不得公开或者通过媒体发表有关法官品格、操守,足以损害司法尊严或者公正形象的轻率言论,但有合理怀疑者除外。其次,律师接受委托的案件在宣判之前,不得就该案件公开发布或者通过媒体发表足以损害司法尊严或者公正形象的轻率言论。

对比上述规定,我国律师庭外言论缺乏自我约束,有些律师似乎对利用媒体影响司法驾轻就熟、乐此不疲。实践证明,这种靠庭外言论影响司法的手法是有效的,而且有时能收到奇效。但是,该行为对司法环境的侵害也是不言而喻的,久而久之,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会忽略职业技能的作用,代之以乞灵于媒体的作用,这与不按拳谱出招的拳师并无二致。律师借助于媒体为所谓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民营企业家造势,这和在媒体上为声名狼藉的性犯罪被告人洗地之行为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如有区别,也纯属五十步笑百步而已。当然,法庭是对抗双方与中立法官组成的三角形结构,要维持审判的本质,使法庭成为双方角力的唯一场所,法院要做到公平公正,超然中立,维护司法公信力,不要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丑闻,在这一点上,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假如有了公正的法庭,律师自可在法庭施展身手,习武之人,还是要按拳谱出招。

(许身健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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