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最成功的一项内容。从1997年国务院正式推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短短的5年时间内,我国便已经基本实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应保尽保,目前正在把低保制度逐步向农村扩展。这对于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巨大作用。最近重庆市某街道的近千名居民在自我创业后,主动退出低保,更是说明这一制度在促进人的发展上有着重大贡献。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的主要形式。社会救助,是最古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起源于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出于人类恻隐之心或宗教信仰而对贫困者施以援助的慈善事业。以1601年英国《济贫法》颁布为标志,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介入济贫事务,由政府介入的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安排开始形成。由于当时的人们对穷人普遍抱有责备的看法,认为穷人之所以贫穷,完全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应该自己负责。因此在这一阶段,虽然接受救助已成为穷人的权利,但是,这一时期的济贫活动仍然是居高临下的施舍型,对穷人的救助附加价值取向和苛刻条件,得到救助的穷人不得不丧失尊严和人格。随着工业文明时代的到来,人们才逐渐认识到,贫困不仅是个人的事,也是社会的事。由于机会的不均等和科技进步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加速等原因,谁都可能有陷入生活困境的时候,社会和穷人应该共同分担贫困的责任。包括社会救助在内的社会保障政策和项目是对社会所有成员共同面临的社会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在生活贫困时得到救助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这使社会救助掀开了崭新的一页。社会救助逐渐演变为帮助贫困者通过自助摆脱贫困的综合型的社会服务工作,在制度化的安排之中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可见,保障被救助者的生存并不是现代社会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最终目的。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在保障生存的基础上,通过各种配套救助和社会工作,帮助贫困者通过自助摆脱贫困,融入主流社会。对于正在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我国来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着更重要的意义。它是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就业并享受到更好的生活,保证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共享发展成果,得到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尊严的最后的安全网;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以人为本的生动体现。
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着眼于治本脱贫与发挥人的潜能。制定合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完善医疗、教育等配套救助措施,是治本脱贫的基础。促进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实现再就业,积极为他们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信息服务,是治本脱贫的关键。还要看到,低保对象是一个特殊人群,他们不但经济上困难,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他们不仅需要经济救助,也需要人文关怀。低保工作不是一件简单的调查核实、统计上报的事情。做好低保工作,不仅要熟悉关于低保的政策和制度,更需要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知识,助人的理念和工作方法与低保对象进行沟通、交流;不仅实行社会救助,更要传递自助的精神,让低保对象重新成为生活的强者,为他们点亮心中的希望之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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