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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卫公正的制度路径
王东
2013年07月24日13:59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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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守卫公正的制度路径

公正是法律的最高使命。实现公正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永恒追求和重大责任。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会议上指出,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核心业务之一,处于打击犯罪和诉讼监督的前沿,是刑事诉讼第一关的把关人,也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其职能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当前,构建以诉讼化、客观化、公开化和科学化为核心特征的侦查监督工作制度和机制来规范侦查监督职能的有效运行,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制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坚实保证。

构建司法化的案件审查机制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审查案件的构造模式直接决定办案质量的高低。新时期的审查逮捕工作,要求改变传统的“只审卷不审人”、“坐堂办案”的行政化办案模式,构建以侦查机关(部门)为控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为辩方、检察机关为审方的司法化办案模式,增强逮捕程序的参与性和抗辩性,兼听各方意见。检察机关居中裁断,在综合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审慎作出羁押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天津市检察机关为构建司法化案件审查机制,先后制定了若干指导性文件。一是及时与市公安局沟通修改后刑诉法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的新变化,于2013年1月会签《关于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对逮捕必要性证明责任,细化证明社会危险性及无逮捕必要条件,统一规范侦捕程序的证明标准。二是征求市司法局意见,制定《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指导意见》,对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方式和处理作出详细规定,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执业权利,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建立制度化途径。三是根据天津实际,坚持贯彻每案必讯制度,要求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辩解,严格禁止“只审卷不见人”的封闭办案方式。四是制定《侦查阶段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指导意见》,规定案件承办人须在审阅案卷、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处理决定。

构建客观化的证据审查机制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灵魂。审查证据是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关键环节。新时期办理侦查监督案件,要求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既审查有罪和罪重证据,也审查无罪和罪轻证据,特别是正确把握言词证据和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标准,实现审查逮捕由重口供向重客观性证据的模式转变,逐步构建客观化的证据审查机制。

近年来,天津市检察机关重点着手建立了以下几项工作机制:一是强调“四个必须”的证据审查方法,即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必须排查、单一的关键定罪证据必须复核、存有矛盾的证据必须甄别、鉴定意见必须审查。二是制定《审查逮捕阶段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的意见》,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供述存疑的案件时,可以调取审查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如发现讯问存在不规范或违法情形,视情况对供述作存疑或排除处理。三是建立非法证据发现和排除机制,要求侦查监督部门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和非法侦查行为投诉受理制度,确保不走过场;对于主要依靠以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必须全面核实案情,不盲目偏听偏信;对于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

构建公开化的执法办案机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在于司法机关的威权强制,而在于社会公众的内心确信。在当今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随着微博、微信等传播媒介的普及,新时期的侦查监督工作已经从幕后走向台前,社会各界对侦查监督工作的监督和关注度更高。侦查监督工作应当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逐步实现从相对封闭向相对公开的办案模式转变,不但结果公开,也要过程公开,各方充分参与,以公众看得见、听得懂、弄得明的方式执法,最大程度地融入社情与民意,弥合情理和法理,最大限度地赢得社会公众的尊崇与认可。

近年来,天津市检察机关重点推动如下几项办案公开机制:一是认真执行处理意见告知制度。严格执行被害人告知制度,在审查逮捕案件作出捕与不捕决定后,及时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按照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要求,及时将意见采纳与否的处理意见告知辩护律师;按照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要求,将审查决定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辩护人。通过告知制度保障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认真执行侦查监督说理机制。对不捕案件、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对侦查机关或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排除疑虑和误解,妥善化解矛盾,增进司法威信。三是建立网络舆情回应机制。高度重视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加强监测、分析和研判涉及侦查监督案件的网络舆情,主动回应当事人的法律诉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构建科学化的业务管理机制

公正并非天成,尚需良善之治。新时期的侦查监督工作应当更加注重研究业务管理特点和规律,逐步构建科学化的业务管理模式,既全面反映侦查监督工作全貌,又如实反映刑事政策,既注重引导激励,又注重监督鞭策,在持续探索中不断更新和矫正管理方法,通过良善之治助力执法公正。

近年来,天津市检察机关重点推动如下管理机制:一是调整事前业务激励机制。根据刑诉法的新要求,尊重司法规律和执法办案实际,及时修改《侦查监督工作量化考评办法》,重新分配各项工作考评权重,细化各项工作计分标准,力求通过考评既能科学引导侦查监督部门高质高效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又能防止消极懈怠或盲目攀比追求名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二是强化事中案件监控机制。调整《案件备案审查办法》,强化特定类型的审查逮捕案件、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的备案要求,落实备案案件材料的审查责任,确保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三是建立并认真执行事后案件评查制度。按照《审查逮捕案件个案评查办法》的要求,每季度评查捕后作无罪处理的三类案件,确定错案责任,查找问题症结,总结经验教训。

(作者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责编:常雪梅、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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