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是当代德国著名的思想家,在哲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多个领域都卓有建树,他提出的商谈伦理学在当今西方诸多伦理学流派中更是独树一帜。然而,商谈伦理学在现实生活中却遭遇了尴尬。
如何确立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是伦理学所要探究和回答的一个基本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哈贝马斯与康德主义者和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展开了双面论战,并在论战中确立了自己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在康德看来,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道德法则是人的理性先天认识到的,而不是经验的产物,人们通过自律的方式来实现个人意志和先验道德法则的契合。因此,康德伦理学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哈贝马斯认为,康德把先验自我意识和自律作为道德法则的确立基础和检验标准,这是一种“独白”式即以主体(个体)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事实上,道德法则并不是先验的,也不能通过自律来确证,而是交往行为的产物,是不同主体间通过商谈而达成的共识。因此,商谈伦理学与康德伦理学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不是从“主体中心理性”出发而是从“主体间性”和“交往合理性”出发研究问题的,它主张通过商谈和论证的方式来确立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
哈贝马斯所批判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其主要代表是美国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与哈贝马斯一样,麦金太尔也反对康德伦理学的形式主义与个人主义立场。麦金太尔指出,康德把具有普遍立法性的实践法则视为先验的、纯形式的,使得道德规范脱离了具体伦理生活的语境。在他看来,任何一种道德规范都不是先验的,而是历史和传统的产物。在西方历史中存在四种德性论传统,即以荷马为代表的英雄社会的德性论、雅典的德性论、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以及中世纪的德性论。在这四种传统中,麦金太尔最为推崇的是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追随亚里士多德,他把共同体(社群)视为道德规范确立的基础和出发点,主张个体在由家庭、邻居、城邦、部族等组成的社会共同体中寻求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哈贝马斯认为,麦金太尔共同体主义的立场依然比较狭隘。在现代社会中,个体与社会集团的生活方式是多样化的,我们必须放弃那种将某一社会共同体的生活方式凌驾于其他生活方式之上的做法,赋予不同的生活方式以平等存在的权利、相互开放和展开商谈的机会,并据此形成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商谈伦理学正是从这一基本立场出发而得以建构和展开的。
商谈伦理学的价值显而易见:在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价值取向等日益多样化的今天,要确立一种为多数人认可的价值标准,就不能以某一个体或集团的利益诉求为中心,通过“独白”的方式来进行,而必须建立起不同主体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通过协商和论证来达到目的。上升到民族国家间的层面,这一原则同样有效:任何一个国家、民族或利益共同体都不能无视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模式多样化的现实,以自我为中心,把自己的价值观念与发展模式当作普适性的真理——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
商谈伦理学在现实生活中遭遇的尴尬同样显而易见:商谈要成为可能并得以顺利进行,就必须保证参加商谈的主体具有平等的话语权,并排除从外部或内部施加的压制,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完全实现的。在一些情况下,“财大气粗”往往成为商谈的主要特征,甚至会出现“唯我独尊”、“强权压倒公理”的局面。哈贝马斯本人也承认,商谈伦理学的一些原则和条件具有理想化的特征。但这并不能掩盖商谈伦理学的价值和意义。道理很简单:理想虽然高于现实,但失去了理想,人类也就失去了完善和改造自身的动力。
(人民日报2009年6月30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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