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理论>>张首映>>传媒卮言

走访前大法官扬铁粱

张首映

2011年07月21日11:1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新闻研究网

  今日人类社会最有影响的社会形态有两种,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前者是法大于人,在法律方面主要是“法”说了算,后者是人大于法,在很多地方包括法制的某些方面,主要是“人”说了算。

  香港特区历史地选择了前者。

  扬铁粱,这位在香港法律界工作了40 多年,前香港首席大法官,特区首任行政长官三位候选人之一且得票仅次于董建华,时任特区政府行政会议成员,人称香港法治象征和香港法律“活字典”,1997年5月28日,对记者如是说。

  众所周知,香港的成功有赖于高度法治,香港的成功也有力地说明了高度法治的成功。扬铁粱作过这样的解释,香港的成功主要靠三条,一是高度法治和高效率的公务员队伍,这是把香港社会凝聚起来的重要因素;二是靠祖国大老板强有力的支持,港人饮水、主要食品都由祖国大老板提供,否则,生存不保,遑论发展;三是靠香港的中国人的勤劳、节俭、聪明才智和创造力,诚如邓小平所说,香港主要是香港的中国人干出来的。三条之中,高度法治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尤其是70年代香港高速度发展之后,法治问题显得异常突出、异常重要,政府、商人、包括“草根阶层”在内的普遍市民,都要求加强法治,要求把香港建设成为一个全面的法治社会。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以前,香港警察有受贿乃至勒索的现象,商人和老百姓意见很大,虽然有法律条文制约,但是,纪律部队的素质和执法都不尽如人意,后来,全社会都加强了法制,民众经常起诉警察,法院依法审判,警察败诉率很高,偿尽法律制裁的苦头,才逐步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现在,警察这支纪律部队完成了在法治前提下由管、卡、压向服务管理型的转变,特区警察的良好的服务质量,可以出现大量的“雷锋现象”。

  法制为何具有如此的“魔力”或“法力”?关键在于法治本身的高度自治。

  翻开香港特区政府的谱系图,即会看到,行政长官高高在上,直线下来第一排依次是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再下来是他们所属的各局、署、处,廉政公署直属行政长官统辖,也有一条线连接行政长官和廉署;只有司法系统自成体系,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与行政长官,没有“一线牵”。

  香港特区的法治就是法治,不受特区政府、政党、财团和任何压力集团的管制和干预。《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区这样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法治因此相当独立,自成体系,法院独立于政府和政党,法院独立于律师,法官受法律多项保护,享有终身制和优厚俸禄等多项确保独立公正裁判的特权,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月薪达20多万港币,仅次于行政长官。1997年7月日,有人此前控告临时立法会不合法,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诉讼,特区政府不得不由政府律师出面应诉,上诉庭在陪审员、双方辩护律师、电视直播及公众的监督中依法裁决,这项诉讼无权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无效,原告败诉,至此,原本具有法理依据的临时立法会又一次获得法院支持。扬铁粱对记者说,法治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工程,是一种公民确认的社会政治体制,是受陪审员、传媒、公众、法律本身监控的,不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和方式,不过,像这样对特区的立法机构的合法性都要进行裁决,还是首次。

  法院时常裁决有关政府的诉讼案。“民告官”、“官告官”、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告香港政府的案件,时有发生,香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始时很不适应,久而久之,不仅成为习惯,而且乐于其行。政府是一个利益载体,法院则是独立和中立的,它的裁决具有权威性,诉讼双方比较容易接受。以“民告官”来说,中国过去提倡“小不忍则乱大谋”,对法制社会的政府来说,就是“小不治则乱大谋”,市民对政府的积怨因为法院的公正裁决而消解,反而促进了社会的安定,维护和提高了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1997年8月日,特区高等法院公开裁决了市民起诉政府关于不让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一次性进港的案件,有市民认为政府的这项决定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而政府则认为分期分批让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进港不仅符合《基本法》,而且有利于香港特区的稳定,符合香港的接受程度,高等法院此时“一锤定音”,认为政府胜诉。此后,市民有关这项要求的游行数次明显降低了,一场涉及面广、波及众生的所谓“小人蛇”风波就此基本平息。扬铁粱还告诉记者,政府也有败诉的时候,这无关紧要,政府还是政府,政府由人组成,“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追求公正、高效率和高透明度的政府,反而更得到民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戴。

  “一部《基本法》,香港天下定”,香港各界不少朋友几乎异口同声这样说,扬铁粱在欧美的诸多朋友尤其是法律界的朋友不约而同这样说。的确,《基本法》为香港特区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法律保证,香港特区司法界人士打心眼里拥护并不折不扣地照此执行。中央政府号召内地有关政府部门和各界人士学习、贯彻、研究、执行《基本法》,更为香港特区各界人士吃下“定心丸”。《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香港原有绝大多数法律文本的有效性,特区法院正有力地执行《基本法》并依法履行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香港实施的各项法律已全部到位,全部得到实施。扬铁粱微笑着告诉记者,香港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在二十一世纪将更加美好,法治将创世界最好水平。

  法治和人治,依国情地情而设定,重要的是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和人民的繁荣稳定,获得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丰收。香港的独立法治为香港作出了独特贡献,《基本法》和香港特区的多项法律是港人们的“菩萨”,保佑香港特区从现有的光辉璀灿走向明天的更加辉煌灿烂。

                                  (《人民日报》1997年6月27日)

  
(责编:朱书缘、赵晶)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