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深化收入分配改革 提升中等收入者比重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收入水平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2012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比1978年增长了71倍;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比1978年增长了58倍。但同时,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偏低,劳动报酬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低,成为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最为显著的特征和最受关注的问题,也成为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等许多重大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制约因素。
我国独特的体制性因素必然影响到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初次收入分配制度。
中国目前的收入分配问题这么严峻说明,除了经济增长因素之外,中国在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着特殊的因素,即独特的体制性因素。独特的体制性因素主要有三类:一是体制转轨,即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并没有最终完成,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二是经济体制中政府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三是造成城乡分割、城市偏向的城乡二元体制并未完全消除。
我国独特的体制性因素必然影响到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初次收入分配制度。如收入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实际上是过分强调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和分配,而忽视劳动要素的贡献和分配,而且按劳分配的比重也呈不断下降趋势;初次收入分配制度的二元性,导致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困难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的巨大差异;对保障劳动者合理取得分配份额有着重要意义的工资形成机制的不完善,工资货币化并未完全实现、劳动力市场分割和歧视严重、劳动力市场集体谈判机制缺失;初次分配的制度化、法制化还远远没有完成,各种隐性收入、非法收入规模巨大。
再分配的“逆向调节”助推了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
税收和转移支付的 “逆向调节”暴露了我国在再分配领域的制度缺失和制度失灵。
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收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从历史上看,除了个别年份外,税收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在1978-2008年间,税收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7.9%,大大高于同期的工资增长率 (13.9%)和GDP增长率(9.9%)。尤其是1996年以来,税收始终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年均增值率高达18.5%。
同时,现存的税收制度也不利于收入差距的调节。1997—2005年,个税累进性逐年下降。2006—2011年,尽管个税的累进性有所提升,但平均有效税率降低,弱化了个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项主要的间接税不仅没有改进收入分配,反而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在城乡二元体制下,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也具有明显的城乡二元性,使得城乡居民获得转移支付的数额存在显著的差异。
税收和转移支付的“逆向调节”容易使我国在再分配领域的制度缺失和制度失灵。如在税收结构中,直接税比重过小、间接税比重过大,而间接税却很容易转嫁;税种、税率、起征点等税制设置的不当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减免税过多过滥;高收入阶层的隐性收入无法纳入有效的税收监控,会导致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来自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比例偏小,私营经济的税收贡献低于经济贡献,等等。在转移支付制度方面,转移支付之所以没能完全起到降低收入不平等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与各地区的转移支付的规模取决于地方的财政状况有关。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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