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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基于江西省部分县区的实践情况
李晓龙
2013年07月12日15:53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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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央纪委第十八届二次全会的报告中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近年来,各地区正在积极探索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实践。面对当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艰巨任务,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管工作的探索与完善尤为关键和紧迫。笔者以江西省部分县区为例,通过分析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管工作的实践,对继续完善统管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字】:基层纪检监察 统一管理 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江西各地相继开展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经过近几年的探索与实践,江西省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统管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基层纪检监察资源得到整合,监督职能得到强化,反腐倡廉工作水平进一步得到提升。但面对当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艰巨任务,继续完善派驻机构的统管工作成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一项紧迫的课题。

一、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工作的实践

(一)改革领导体制,实现异体监督——“裁判员”与“运动员”分离

目前,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江西省各县(市、区)直单位的纪检组织已基本撤销(除部分政法系统保留纪检组织),并组建了新的纪工委、监察分局,纪工委为正科级机构,监察分局为副科级机构,由县(市、区)纪委直接领导。以瑞昌市(县级市)为例,该市对54个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纪检组织全面实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并先后归口组建了6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纪工委、监察分局为市纪委、监察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工委、监察分局承担了各单位原有纪检组织的监督检查职能,从而实现了“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分离,保证了监督的效果。

(二)定编定岗定员,明确职能范围——既有“裁判员”又有“裁判权”

统管改革以后,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编制单列。以新干县为例[1],该县撤销县直14个纪检组,重新组建5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并核定编制25人,所需编制由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全县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通过选调、考核,该县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配齐了5名干部。同时,各地区均以文件等形式明确了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过日常报告、列席会议、重点巡查等方式,承担监督检查归口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委和政府决定等情况的职责;监督检查归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职责;受理归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等职责;调查归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等职责。

(三)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后勤保障——“裁判员”配备“发令枪”

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由纪委、监察局负责统一管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组建经费、办公设备采购费等由财政统一安排,办公地点也保持相对集中。以万年县为例[2],该县统一为纪工委、监察分局装修了办公用房、购置了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安排了公务用车;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人员、公用经费和纪检监察业务费也已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并按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标准予以核定。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工资福利也列入县纪委、监察局机关预算,由其统一负责并管理,享受县纪委、监察局同职级干部待遇,享受纪检监察工作岗位津贴。

二、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工作实践中的难点

(一)监督工作有待深入。从统管工作的实践情况来看,纪工委、监察分局有相对独立的监督权,也制定了相关配套制度,为纪工委、监察分局更好地监督所联系单位的情况提供了保障,但监督工作往往很难深入开展。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资源不足。“一对多”的监督方式往往会造成监督主体的资源不足,从而很难对所联系单位进行深入、全面的监督,也会导致监督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二是制约影响。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联系单位的业务一时难以全面了解,从而给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制约。三是疲劳监督。纪工委、监察分局所联系监督的单位相对固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督主体往往会形成一定的监督“疲劳效应”,从而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四是缺乏主动。实践以来,各地区纪工委、监察分局普遍存在“等、靠、闲”的现象,日常监督不到位,只有检查任务下来后才“仓促、突击”检查,严重影响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能作用。五是政治差异。纪工委虽为正科级建制,但纪工委书记一般不在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之内,而纪工委、监察分局监督的重点又是同级单位的“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这种政治待遇上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检查执行的效果。

(二)制度建设有待加强。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工作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制度落实等方面的问题,使纪工委、监察分局难以围绕所联系单位的职能职责,对制度建设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违反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等进行监督。就目前情况来看,多数单位对“三重一大”事项涉及的资金额度、决策分类、事项等级还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操作时,是否属于“三重一大”的范畴难以界定。由于各单位性质、职能不同,从监管层面上看,纪工委、监察分局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评判。

(三)干部素质有待提高。由于组建时间较短,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干部配备上大多采取考选的方式进行,考选的干部也以年轻人为主,因此,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在业务素质上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纪工委、监察分局普遍缺乏精通财务、审计、法律、电子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再加上纪检监察干部流动慢,内外交流渠道不畅通,系统内培训力度不大,缺乏强硬的培训考核目标要求,导致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整体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推进和完善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工作的建议

(一)转变监督思维,提升监督效果

1、变“全面”为“重点”。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纪工委、监察分局一方面要集中力量对城建、国土、水利、教育、卫生、财税等重点领域单位,对一些投资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对“一把手”和审批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重点监督;另一方面也要对人事安排、职称评定、评优评选和“三重一大”等事项的酝酿、决策、执行实行重点监督。

2、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纪工委、监察分局作为监督的主体,要积极监督、主动作为,对所联系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了解,摸清情况、找出问题、提出对策、堵塞漏洞;另一方面要培养联系单位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并将联系单位主动接受监督的情况纳入其考核体系,并定期进行通报。

3、实现“固定”与“灵活”相统一。为避免纪工委、监察分局长期监督固定单位而形成的“疲劳监督”,纪委、监察局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适时打破固定的监督模式。一方面基本的、常规的监督检查工作仍由固定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来完成;另一方面临时性的工作任务可适当地进行交叉监督检查,以保证监督检查的效果。

4、实现“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纪工委、监察分局作为监督的主体,既要做好监督的工作,又要始终保持接受监督的意识,要不断培养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自觉接受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意识,使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成为“党的忠诚卫士”和“群众的贴心人”。

(二)优化干部结构,加强人才培养

1、选贤任能,疏通人才渠道。一方面加强选调工作,通过推荐和考察,重点选调一些思想素质较高,且具有法律、财会、金融、审计、案件检查等业务知识、实践经验的人才进入纪工委、监察分局的队伍。另一方面加强人才交流工作,纪委、监察局既要选调、培养人才,又要交流、输出人才,以实现纪检监察干部的良性循环,永葆纪检监察工作的战斗力。

2、加强培训,提升干部素质。一方面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对党的理论、党纪政纪条规、国家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市场经济理论、心理学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年轻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的锻炼,尽快将年轻的纪检监察干部锻炼成为反腐战线的骨干精英。

3、丰富形式,不断探索创新。一方面要通过跟班学习、办案演练、挂职锻炼、轮岗交流等形式,以学习贯彻十八大会议精神为契机,培养锻炼干部;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纪工委与纪委机关人员交流轮岗的方式和途径,努力提高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熟悉和把握政策、攻坚克难办案、推进改革创新、统筹协调配合的能力。

(三)细化职权范围,强化政治保障。

1、细化监督检查职权。进一步明确监督权限,细化监督内容,有利于纪工委、监察分局合理把握监督检查的力度,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要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细化纪工委监督权限的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监督内容进一步明确到位;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政治监督、决策监督、制度监督、巡查监督、信访监督”五项监督职能和“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协调权、处置权”六项工作权限进一步细化到位。

2、实行双轨并行机制。由县级党委牵头成立督查组,并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总督查长,纪委书记担任副总督查长。督查组与纪工委实行双轨并行机制,各纪工委书记分别担任各督查组组长,督查组设副组长两名,其中纪工委副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县(市、区)直单位的第一副职担任副组长(该副组长由相应纪工委所监督的单位第一副职担任,实行不定期轮换制度,并根据工作表现建立相应的考核档案,作为奖励、提拔、重用的一项参考),纪工委干部为督查组成员。纪工委与督查组双轨并行可以有效地避免因政治待遇的差异而造成纪工委监督工作的“不给力”,从另一方面也能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威慑力”。

【参考文献】:

[1] 章祥云.创新工作思路 发挥履职职能[OL].江西廉政网.2012-12-26.

[1] 姜 国.创新模式严管理 强化职能显成效[OL].江西廉政网.2011-12-14.

(作者单位:瑞昌市纪委)

(责编:赵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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