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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规制的铁路改革将是伪市场化改革
2013年07月12日08:41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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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政府的铁路出资人代表今年略感欣慰的是,撤销铁道部后打破了多年来政企不分的堡垒,而担忧也如影随形,“中国铁路总公司的一些政府职能没有被剥离,却具有企业主体的法律地位,手中有政策和市场两张牌,更强化了其行业垄断地位”。

他们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而他们谈及的中国铁总的政府职能更多指向铁路网的调度指挥和铁路经营收入的清算,因为这直接掌控着铁路企业的盈利能力。他们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规制中国铁总的经营行为,以避免其利用垄断地位和控制调度权侵害其他铁路企业的权益。

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对中国铁总的法律地位、经营责任和权利义务以及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关系等基本问题做出规范。

记者也认为,政企分开后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规制跟进,铁路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可能性就不存在;在不透明的规制下,各路资本进入铁路的意愿大打折扣,铁路建设资金紧张的局面从根本上就无解;在规制不明确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其他铁路企业与中国铁总仍不是平等企业主体,对完善中国铁总的公司法人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空谈。从深化改革的角度讲,铁路下一步最要紧的无疑是完善行业规制,建立公平、开放的铁路市场竞争体系。记者罗列以下几点:

其一,建立铁路网互通互联原则。目前,中国铁总实际控制着全国路网,如果其不允许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线路接入与车辆通行,则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将无法进行正常的运输生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明确互通互联的原则,明确任何一家铁路企业都应当向其他铁路企业开放线路,确保路网的统一和通畅,亦保证路网的完整性。对违反互通互联原则、限制其他铁路运输企业进入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二,铁路经营收入清算既有中国铁总内部企业之间的清算,也有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与中国铁总及其所属企业的收入清算。目前中国铁总的一股独大,在清算上不能很好地履行义务,导致其他铁路企业收入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企业的正常现金流和经营活动。因而,建立铁路企业之间的收入清算规则十分重要。

其三,在合资铁路管理上,从实践的情况看,主要集中在合资铁路中地方资产权益得不到保障。由于中国铁总一股独大,合资铁路虽然是独立法人和市场主体,但对资产难以真正享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合资铁路公司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合资铁路法人治理结构难以真正发挥作用。虽然各合资铁路公司基本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大多数合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有的合资公司甚至几年才召开一次。所以,应尽快修订1996年5月31日颁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试行)》和1998年1月16日颁布的 《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1999年4月26日颁布的《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因为,以上规章严重滞后,不足以涵盖目前铁路建设运营的现实情况。

其四,自2006年以来,铁道部强力推行运输委托管理,把上世纪90年代合资建立的公司大多数强行进行委托管理。由于政策不配套,缺乏约束机制,大多数合资铁路委托管理后,非但达不到运量增加、成本下降、效益上升的预期,反而出现经营利润大幅下滑。很多地方铁路合资公司的高管一方面呼吁中国铁总是否能对合资铁路的运营模式不再施行“一刀切”的委托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对已进行委托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应该尽快出台规制措施——《合资铁路委托经营管理办法》,使委托管理有章可循。

政企分开之后,规制跟进是下一步深化改革的关键,但是铁路体制改革仍长路漫漫,其改革路径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政监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继续深化。

记者以为,铁路改革在政监分开、政事分开上大有可为。诸如,在国家铁路行政管理部门与铁路企业之间应当成立相应的铁路运输生产的协调机构,建立由铁路运输企业共同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行使协调各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运输生产,其基本职能应该是负责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包括运力调度和收入清算。这种组织构架既能适应市场要求,增强企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不参与、不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将市场的职能真正交给市场去解决。

开弓没有回头箭,革除铁路弊端必须从改革的视角加以化解,任何一个企业绝不能死守固有的垄断优势不放,与市场化改革的大势相悖,否则将万劫不复。 (记者 范思立)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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