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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一书,是布雷耶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十年后公开出版的关于宪法解释方面的小册子,虽然这不是其第一部学术著作,但却是第一部从理论和司法实践双重层面为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如何解释联邦宪法文本,提供一种务实可行的思维方式和解释工具的专著。
在该书中,布雷耶并不是要发展一种的新的解释宪法文本的一般性理论,或者抽象宽泛地谈论民主与自由,而是致力于重申和维护,甚至忠诚于古老且永恒的价值:民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大法官,布雷耶尽管坚守古典自由甚至自由主义理念和传统,但并无意或刻意去梳理有关自由的种种理论与学说,而是把自由作为一种常识,一种不证自明的立论基础,直接服务于他所要论证的宪法包括制定法解释方法。
基于此,布雷耶开门见山地借用美国政治哲学家本杰明·贡斯当对自由的分类:古代人的自由即积极自由,认为时下美国重视或过于强调现代人自由,追求不受政府干预的自身利益与欲望日趋强烈,而或多或少地忽视了古代人的积极自由,太过轻易地放弃共享政治权力的权利。他不厌其烦地强调:法官在承认现代自由价值的同时,应当唤起古代人的积极自由,也即法官在解释宪法时,应当更多地考量联邦宪法的民主性与人民性。
事实上,将积极自由应用到宪法解释领域,或者说将解释主旨植根于积极自由传统之中,理所当然涵盖了宪法解释中的司法克制主义。因为积极自由强调的是参与式自治政府原则,尽管远远不止于此。在具体个案涉及到对联邦宪法的解释时,布雷耶承认必须保持足够的冷静与谨慎,不应当以自认为更为公正的意志取代公民的意志。
而且,适当的司法节制,可以有效厘清立法与司法的分野,确保公民的自由,无论是古典的还是现代的。否则,过度的司法能动,无疑会导致法官在解释宪法时的随意甚至恣意,将法官个人偏见注入法律原则之内,以自我意志取代法律意志,进而损害公民的积极自由;而相反,过度的司法克制,又容易造成法官解释宪法的僵化思维,将存在的或熟悉的设定为必然,从而无形或不自觉地阻碍社会进步。如何在能动与克制、恣意与僵化之间找到平衡,这正是布雷耶应用积极自由,对宪法进行民主解释的根本目的之所在。
于是,通过对积极自由的阐释,更是为了寻求法官在解释宪法时恣意与僵化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布雷耶很自然地将建立在积极自由为导向基础上的宪法民主解释方法,与一种更普遍、更具有操作性的解释方法建立起联系,即法官解释宪法时应当追求立法意图与法律效果,追求立法意图可以防止法官解释宪法和制定法时的恣意妄为,追求法律效果可以避免法官解释中的僵化教条。
因此,可以说,布雷耶将积极自由运用于法官对宪法的解释,包括言论自由、联邦制、隐私、平等保护、制定法解释以及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领域,实质上是在具体阐述意图与效果的宪法解释方法,而这一解释方法始终以积极自由原则为导向和指引,目标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实现人民对法律的信仰。
从司法角度而言,保护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平等赋予每个人参与政治生活的机会,也是维护人民对法律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通过对积极自由的解读,特别是意图与效果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可以明显地察觉到,尽管布雷耶强调解释宪法要注重预期法律效果,但核心和落脚点还是在强调要保护公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尽管布雷耶反对司法过于能动,担心这样会损害公民积极自由,但他并不排斥在某种程度上的司法能动主义。
于是,理所当然,该书的最后一部分对宪法原旨主义解释(通过探究制宪者对宪法条文和适用范围的原始意图,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进行了反驳,认为宪法原旨主义解释完全建立在与人民现实生活无关的基础上,对自由的保护完全与实践脱节,不仅不能保护公民的自由,而且会损害公民自由,甚至限制公民自由。(曹东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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