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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但不自私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闵家胤
2013年07月08日14:22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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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和利他”是伦理学讨论的首要问题。笔者早在30年前就撰写长篇哲学论文《人性的系统模型》,得出最重要的结论是:“利己性是人性中最深刻、最稳固的基本属性。”

其实这也没有什么新鲜的,中西哲学史上,大多数哲学家都持类似观点,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恩格斯在《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这篇名著中写道:“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这里讲的“吃、喝、住、穿”都是利己行为。人首先得利己,保证自己的生存,然后才可能输出利他的社会行为,这是一条极其朴素的真理。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王伟光的专著《利益论》就是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为基础,阐述这条朴素的真理,得出了“利益是唯一的动力”这样的结论。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论证,举凡人组成的社会系统,家庭、公司、企业、政党、国家、国家联盟乃至人类社会,都具有这种利己性。利益关系是社会最深层次的基本关系,一切社会问题追究到最后都是利益问题,一切社会矛盾最终都是利益矛盾。近现代兴起的市场经济社会是逐利的社会。小布什时代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有一句话:“市场是人性最深切的表达。”市场经济最合乎人性,故如水之就下,毋须施加外力就能自己进化,而按市场经济原则建立的社会则最自然、最稳固、最持久。

然而,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孤立存在,总要生活在某些社会系统中。人从小在家庭这个最小社会系统中成长,继而在学校这个社会系统中接受教育,成年后要步入单位、企业、公司、团体和社区这样一些社会系统求生存和发展。这就产生同他人——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亲戚、同学、朋友、邻里、同事、同伴、恋人或爱人,最后还有子女——的关系问题。人类各个社会和各种文化都为处理这些人际关系制定了规则,这就是几千年形成的伦理-道德。“伦理”和“道德”有一而二、二而一的同一性。伦理是社会制定的个人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个人内心的行为准则。伦理外在于个人,从外面对人的行为构成非强制性的限制;道德内在于心灵,从里面对人的行为选择作良心约束。伦理内化入于心就成道德,道德外化进入社会就是伦理。

人类各民族的文化及其相应的伦理道德千差万别,但是有一个总的原则,那就是“利他”:一反生物遗传基因(DNA)遗传给人的利己性,用社会文化遗传基因(S-cDNA)向人灌输利他性;抑制人身上“恶”的本性,教育人从“善”。譬如,对长辈要孝敬,对兄弟姊妹要友爱,对同学要团结,对朋友要讲义气,对邻里要和睦,对同事要互助,对同伴要照顾,对恋人要真心,对爱人要体贴,对子女要爱护。除开这些处理人际关系的利他的伦理义务和道德原则外,个人还有其他一些利他的社会义务,譬如服兵役,抵抗侵略,照章纳税,义务献血,抗灾救济,慈善捐助,遵守交规,维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广义教育要求人输出的利他基因和利他行为。

英国学者R·道金斯的书《自私的基因》在中国有很大影响,他把人的“自私”追溯到生物遗传基因这个层次,当然是科学和学术的进步。但是,他犯了一个概念错误:生物遗传基因不懂“自私”,它不停地自我复制是“利己”,而不是“自私”。用非平衡态物理学和系统科学的成就,我们可以为“利己”和“利他”找到具有客观性的判断标准——系统减熵还是增熵,对自己有利还是对环境有利。可是我们无法为“自私”找到类似的具有客观性的标准,因为“自私”是个人在应当(should)履行道德义务且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没有履行,他人或社会反过来对个人作的道德评价或道德谴责。举例来说,个人有义务赡养父母,也有能力赡养,可是他不尽赡养义务,或对父母非常吝啬,反过来,他的父母和亲友就会骂他“自私”。

如此看来“利己”同“自私”确实不同,但“利己”同“自私”又是相互联系的:一个人自私肯定是从他的利己本性中衍生出来的;利己无可指责,可是利己超过一定限度达到不尽利他义务时,达到先秦杨朱“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的程度就过渡成“自私”了。

总结以上论述,我愿提出系统哲学的道德律令:利己但不自私。这个命题的意思是说,利己是天然合理的,既是个人生存和活动所必须,又是社会进化的动力;因此,人可以且应当追求个人利益,但同时还要履行个人对他人和对社会的道德义务和社会义务。这个命题不那么伟大,但切合实际。一般人能做到这条就很不错了。

(责编:杨丽娜、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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