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一些学者在理论研究中虽然也提及根据地司法传统,但是,或者是偏于理论缺乏实践关怀,或者是偏于实践缺乏深入的理论背景,多语焉不详,因此没能引起司法实务界足够的重视。事实上,根据地司法传统不仅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的历史来源和基本精神,其积极因素对于当代司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地司法传统蕴含诸多有价值的司法原则。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司法,到新中国成立后逐渐推进的人民司法,一直坚持了一条很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很重要的内涵在于,司法需要特别照顾到弱者的权利,要维护弱者的利益。对此,有研究认为,司法不应当偏向弱者,这有违司法的中立,司法应该不偏不倚,不偏向强者,也不偏向弱者,而只是偏向公正、正义,因此司法偏向,或者说一定情况下照顾弱者的权利被认为是与现代法治观念相违背的。事实上,在根据地司法传统中,司法对弱者的关照,并非是不讲是非、不讲法制地偏袒,而恰恰是在符合法律、符合情理的前提下,对弱者的权利给予特殊关照。“法律的天平倒向弱者”,司法照顾弱势一方其实也符合西方诉讼法理论中“平等武装”的原则。由于社会、经济的原因,诉讼两造在现实中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不照顾弱势一方的权利,势必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给予弱者更多的权利,实际上更有助于实质公平的实现。而这样的原则,即使在今天,仍然有非常强烈的现实意义。我们不否认,今天的各种社会纠纷中,弱势群体的诉求也许并不合法或不合理,但更多的时候,是由于法律资源的不均衡配置,导致弱势群体应有的法律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司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照顾弱势方的特殊利益,是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西方法治传统影响下的司法,历经数百年的实践,被证明具有其妥适性和优越性,特别是陪审制、辩护制、公开制、证据裁判等制度,更被赋予了高度的正当性。根据地司法传统积极地吸收了其中有益的成分。保护人权、罪刑法定、公开审判、司法民主本来也是根据地司法传统的题中之义,它的内在精神更多地体现为对西方进步法律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不仅如此,根据地司法传统由于吸收了注重经验实践、实用主义、综合治理等中国传统法治资源,比之单纯的西方化司法模式更能适应中国社会,在实践中也避免了纯粹法律治理的弊端,起到更好的效果。
根据地司法传统本身是不断发展的、创新的,它推动着中国司法的进步。根据地司法传统的思想来源本身就是一种方法论,是不断发展的、不断进步的、不断创新的,因此进步性、创新性正是根据地司法传统的理论品格,这也使其避免固步自封、停滞不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本身是十分鲜活的,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也要求司法工作不断推陈出新,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革。而追求发展创新、勇于进行理论探索的根据地司法传统正好与此相契合,在它指导下的中国司法必然会不断取得进步,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于司法的需要。
美国著名法学家劳伦斯·M·弗里德曼在《美国法律史》中文序言中写道:美国的法律制度的确有其优秀之处,但是每一个试图进行全盘移植的人都需要考虑,这样有着深刻历史文化背景的法律制度是否符合该国社会的实际。西方的法律传统确实有可取之处,但是不加区别、不加分析地移植所谓的先进制度,未必对中国以及中国的司法实践有利。融合了西方法律传统的根据地司法传统,很好地避免了上述的担忧,因此它不仅不应该被回避、被排斥,而应该成为指导我国司法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作者为陕西省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