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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青:黑龙江省环境治理应更多采取经济手段
2013年07月01日14:30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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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济理论告诉我们,生产和消费者过少或过多承担应承担成本时,将产生外部性,导致资源配置不经济。在环保问题上,采取相应的手段,特别是利用“庇古税”原理,使外部性内生化,使生产和消费者承担应当承担的全部成本,既是最优配置资源的需要,也是使环境得到切实保护,制定环保政策的依据。当前,我省处在快速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与其他发达国家城市化、工业化过程面对同样的环境保护问题,用科学理论指导,采取符合自身实际的政策措施,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从我省目前的环保管理手段看,主要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辅之以经济手段,这符合中国现实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现阶段我省一些层面的环保意识不强,自觉接受环保要求不够,特别是一些落后地区在客观上还存在生存和环保矛盾问题,需要有统一标准和强制的执行力,才能够取得实效。但行政手段也有固有的弊端,在环境和经济的协调效率上还不够灵活有效,显示出相当的局限性,特别是行政命令会阻碍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影响企业采用环保新技术。而采取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能够形成低成本高效益、技术创新和扩散激励机制。但在现实条件下,由于认知和法律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执法的不严格,大面积推广实行具有一定的难度,但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一是灵活性以及应用领域的广泛性。经济手段一般包括收费、税收、补贴、押金—退款制度,创建市场(排污交易权)、执行刺激等多种形式,在末端治理、清洁生产等领域都能应用,共有上百种经济手段可以应用。二是有比较高的效率。使用经济手段可以使达到污染控制目标的费用最小,能够鼓励革新,对污染控制有持久的刺激。三是政治上的可接受性。经济手段由于充分的利用了市场力量,透明度高,能够得到广泛接受。

我省目前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主要有:排污收费、使用费、环保技术改造补贴等手段,但总体上应用面窄,深度不够,手段较为单一。据资料评价分析,我省以“庇古手段”的排污收费制度得分较高,属于“好”的等级,作为“科斯手段”的污染排放交易得分属于“一般”的等级,这说明环境经济手段在我省的应用既有可喜的一面,又存在改进的巨大潜力。

我省要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应用,改善应用的基础条件的前提:一是实行严格的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切行为应该符合法律的要求,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顺利实施,需要法律的支持。二是市场机制有效化。要建立较为完善而有效的市场机制,尤其是不存在严重价格扭曲的困扰,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完善竞争机制,建立灵敏的价格机制。三是政府行为合理化。政府有宏观调节职能,能够通过政策及政策组合手段来调节、控制、引导、规范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和市场运行。以上方面不仅是用经济手段进行环保的需要,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我省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成效显著,并且良性化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必将为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环保奠定良好的基础,使前进的道路更加顺畅。

我省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保护,应根据省情有针对性进行,不能够急于求成,要稳步推进。一是建立环境税费制度,对环境友好和不友好的产品实行差别税费,鼓励对友好产品的利用和对环境不友好的产品的淘汰。二是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从治理政策向预防政策的转移,可以对诸如PET塑料瓶、金属罐等产品的消费实行押金—退款制度。三是建立排污权制度。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实施总量控制,排污权允许在市场上买入和卖出,排污权交易将有利于降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促进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四是建立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受益者补偿”原则,实行受益地区、受益者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地区提供经济补偿的办法,逐步建立异地环境保守补偿机制;按照“利用者补偿”原则,向资源开发利用者收取相应的资源和生态环境补偿费,五是逐步实行环境资源市场化。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形式,改变过去无偿使用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做法,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原则,向资源开发者收取生态保护和治理保证金,根据开发者对生态的保护和恢复情况是否退还保证金,以增强对开发者治理并恢复生态环境的约束力。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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