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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珠海为国家人才综合立法提供实践基础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吴江
2013年06月27日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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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草案)》是《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以来率先启动的促进人才开发的地方立法。那么,该《条例(草案)》的立法背景是什么?解决了哪些立法难点?在内容上有哪些突破?就此,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条例(草案)》起草组组长、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吴江。

记者:珠海启动人才开发综合立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吴江:这一条例很有必要,也正合时宜。既有助于规范和指导珠海的人才工作,也为国家的人才开发综合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将对全国人才开发法制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珠海经济特区成立30多年来,人才工作成效显著。在大建设、大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人才越来越关键。因此,运用特区立法权出台条例,促进人才开发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利于更好地用战略思维谋划人才工作,促进珠海市人才队伍的跨越式发展。

珠海市具有人才立法的基础和条件。我国目前关于人才的单项法规比较多,但较为分散,存在重复、矛盾、缺位或不合时宜等问题,缺少一部具有系统性和综合性的上位法进行统领和规范。但是,在国家层面进行人才开发促进法的立法,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改革开放以来,珠海市先后制定出台了重奖科技人才、支持技术入股、促进科技创新等系列政策法规,为鼓励人才创新创业、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人才立法工作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这是一项先行先试的创新工作。《条例(草案)》涵盖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保障、投入等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各个环节,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和综合性,有助于推进人才开发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新的历史时期为我国人才法制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

记者:《条例(草案)》解决了哪些立法难点?

吴江:立法过程中面临很多难点,比如,明确人才开发主体的职能,因地制宜明确人才培养和引进的重点等。总体看来,《条例草案》基本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难点问题,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一是对人才开发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条例(草案)》将人才开发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有助于提高人才开发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明确了各类人才开发主体的职责。明确政府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同时对行业协会、商会、人才中介组织等社会组织的人才开发职责也进行了界定。

三是明确了人才培养与引进的重点。人才培养与引进不能盲目,应当紧密围绕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来开展。《条例(草案)》明确了珠海的产业发展重点对人才引进的需求,重点培养五类实用人才,重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这一规定符合珠海人才引进的实际需要。

记者:在内容设置上,《条例(草案)》有哪些新突破?

吴江:《条例(草案)》将珠海已有的、行之有效的人才工作实践及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将人才工作今后的发展趋势写进条例,在开放人才服务市场、建立珠海荣誉制度、对重要人才实行特殊保障等很多方面进行了突破,体现了鲜明的珠海特色。

一是允许境外人才服务机构在珠海独资。这是正视社会现实、着眼科学发展的突破。

二是建立珠海经济特区荣誉制度。珠海市已经建立内容丰富、覆盖广泛的表彰、重奖制度,将这些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层次更高,公信力更强,影响力更大,能更好地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发挥作用。

三是建立重要人才政府投保制度。这是对国家提出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的先行先试,体现了珠海作为经济特区的探索精神,可为“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的建立积累经验。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对非职务发明的保护。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激发人才创新的动力。《条例(草案)》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对珠海市支柱产业发展有利的非职务发明专利,充分表明珠海具有保护知识产权、尊重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

五是要求建立人才诚信体系。《条例(草案)》促使诚信问题由道德范畴上升到法制范畴,更利于人才诚信体系的建设。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记者 杨晓冬)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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