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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的悲剧
马清伟
2013年06月24日14:45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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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起游客在旅游景区、文物古迹“刻字”的行为被曝光,遭到舆论和公众的强烈谴责。

对管理者来说,景区和文物资源都是外在于其自身利益的公共物品,而对他们的考核往往又多基于门票收入等经济因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亚里士多德曾言:那些为最多人所拥有的东西,往往最少人关心。人人所有,反言之就是人人没有,或者至少不是排他性的独有。现实中大量例子表明,完全归属于个人的私产往往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但那些为多数人共有或者由多数人共同使用的公共物品却容易遭到滥用和损害。人们不会在自己家中的墙壁和家具上刻字,也不会跑到别人家中在其墙壁和家具上刻字,但从北京长城到湖北武当山、从武汉黄鹤楼到西安古城墙,遍布全国各地的旅游景点、文物古迹却几乎都被各种各样的“到此一游”所占据。居民家中的家具、健身器材能用上较长一段时间,但小区公园的长凳、健身设施却往往很快就被损坏。

1968年,美国学者哈丁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理论模型:公地悲剧。假设有一片公共牧场,无偿向所有牧羊人开放。每个牧羊人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都会倾向于放养尽可能多的羊,虽然他们知道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的话,牧场很快就会因过度放牧而退化。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话,这种结果不可避免:草场沙化,羊群死掉。

有没有解决方法?有。第一种是明确产权,把公地分配给每个牧民。既然公共物品容易遭到滥用和损害,那不如把它们分配给私人,使其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这样每个牧民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就会自觉考虑到长期效应,从而使牧场资源得到更有效率和更可持续的利用。就我国的实践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人民公社的取代和国有经济大规模退出竞争性领域就是这种通过产权制度安排来避免公地悲剧发生的一个应用和体现。

但并不是所有公共物品都能或者适合通过产权分配的方式来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尤其这里面还有社会制度等国情因素存在。在公共物品仍然保持其公有属性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通过个体之上的公共部门来规范和协调每个成员的行为,确保公共物品的合理有效利用。这就是第二种解决方法:牧场成员组成管理机构,制定出统一的行为规范,并有专人负责监督施行。现实生活中,政府是最主要的公共部门,并且拥有强制力,因此绝大多数的公共物品由政府部门来负责管理,确保其不被滥用和损害。

就旅游景区资源和文物资源来说,其所有权在全体国民,管理权在政府部门,因此,景区管理机构和文保单位的制度安排、职能发挥就对资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和保护干系重大。我国的《文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早就对在文物古迹上“刻字”等污损、破坏文物的行为作出惩处规定,但我们却鲜少看到有游客因“刻字”而受到惩处,以致大多数人甚至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管理单位给出的不作为理由有二:一是人手不足,巡逻力量薄弱,但我们经常看到“刻字”者旁边往往就站着管理人员,却熟视无睹、置若罔闻;二是害怕执法行为引起矛盾冲突。其实这两者都不是最根本的原因,其根源依然在于,对管理者来说,景区和文物资源都是外在于其自身利益的公共物品,而对他们的考核往往又多基于门票收入等经济因素——花大力气保护文物对自己没什么好处,严格执法吃力不讨好还可能会影响门票收入,这样自然就形不成保护文物资源的激励机制和行为动力。

不惟文物资源,自然资源的滥采滥用和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背后都有公地悲剧的影子。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需要提高公民的素质和树立保护公共资源的意识,但更迫切的是,公共资源管理者应切实改进制度安排、严格监督执法——很多公共资源具有不可恢复性,一旦破坏就难以挽回,而公民道德的养成具有长期性,改变“不作为”的管理现状才是尽快避免悲剧发生的现实途径。

(责编:吴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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