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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潜规则”充斥高校基建工程各环节
记者 胡锦武 陈春园
2013年06月20日09:22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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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潜规则”充斥高校基建工程各环节

近日,从2002年起担任南昌大学校长的周文斌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免职,而周文斌并非江西第一个因严重违纪落马的高校领导,去年10月 因 收 受 巨 额 贿 赂 、 严 重 违 纪 被“双开”的南昌航空大学原党委书记王国炎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即将被提起公诉。

记者调查获悉,近年来查处的高校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大多数跟基建工程有关,尤其是随着一些地方高校发展过程中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高校逐渐成为基建工程腐败的“重灾区”。

今 年2月 , 长 期 分 管 学 校 资产、基建、后勤保障等工作的南昌航空大学原副校长刘志和因累计收受贿赂262 .6万元被法院判刑15年。根据判决书显示,刘志和先后41次收受他人贿赂,主要为他人在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据高校比较集中的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透露,他们2011年曾集中查处了南昌大学贿赂窝案,共立案6件,查处6人;南昌航空大学贿赂窝案立案9件,查处9人。

由于近年来一些地方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高校领域的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在行业行为尚不规范的情况下,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应运而生,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为了获得工程项目,一些建筑企业甚至将工程总造价的5%至10%作为行贿资金列入支出预算。

“行贿人为了能承包某项工程,往往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有关人员提供‘好处费’。”江西某地级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一般工程造价少则几十万,多则数十亿以上,如果以一项工程造价2000万元,“好处费”5%计算,则贿赂数额高达100万元。

例如,江西师范大学基建处原处长谌光明因受贿480万元,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办案机关发现,谌光明不仅在建筑招投标、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大肆收受贿赂,更以《学生公寓投资协议》为名,肆无忌惮地与房地产商签订有效期达15年的“受贿协议”,每年从中“分红”20万元。

办案人员透露,高校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暴露出“潜规则”充斥 各 个 环 节 , 主 要 包 括 招 投 标 环节、发包分包环节、施工环节、验收环节、预决算环节和工程进度款预付环节。

记者对多名涉案人员采访发现,由于监管缺失,这些手握基建项目重权的高校领导干部,在利益诱惑面前逐渐走上犯罪道路。

“很多招投标通过程序的完整实现了表现的公平,但实际上操作空间很大。”因受贿罪正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的原南昌大学基建干部周某曾经经手南昌大学新校区建设逾27亿元的工程,他对招投标领域的潜规则了如指掌。

办案机关分析认为,这类案件暴露出高校基建过程中的弊端: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发挥作用,内部监督不到位 ,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纪 检 监 察 缺位;财务管理混乱,甚至在财务管理 、 生 产 经 营 等 环 节 “ 暗 箱 操作 ” , 或 上 下 勾 结 里 应 外 合 , 侵吞、挪用国有资产,甚至直接截取企业利润、收入不入账。

为此,江西一些受访的办案人员建议:

一要强化对权力的内部监督制约,积极推进校务政务公开。依法建立各项完整的工作程序,尤其是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额度资金使用、重点工程建设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流动。各高校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组织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工程预决算等各个重要环节,设置两个以上工作岗位,并实行一人一岗制度,杜绝各环节间跨岗兼职现象。

三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狠抓制度落实。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推行廉洁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建设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承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廉政资格审查。对于那些有行贿劣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设置“防火墙”,限制其进入建设市场参与工程建设承包活动。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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