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昊
将慈善责任归之于国家的理论建构,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大致完成。那时的慈善事业还未作为一项制度、一种政策固定下来,而带有临时救济的性质,却早早地形成了一种传统为历代统治者所继承。此后国家是慈善事业主体的观念,经过历代王朝的实践而成为中国慈善历史上一个悠久而深刻的传统,即使在民间社会也已经成为一种思维习惯。更有甚者,统治集团为自身统治的唯一合法性计,不允许民间慈善的独立发展。如唐朝宋璟就曾上书请罢废悲田养病坊,并解释废民间慈善的原因是:“人臣私惠,犹且不可,国家小慈,殊乖善政。”在这种慈善事业被事实垄断的情况下,传统社会的各种慈善理念毫无例外地期望由政府主导慈善事业,而民间以此名义而进行的互助行为则被作为官办慈善的附庸。
由于政府主导慈善的传统实在太过深入,即使国家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并试图另寻出路,也无法放手民间力量的发展,使慈善步入正常发展的轨道。例如,在明清期间,民间善堂等民间自发慈善组织已经开展起来,但国家仍然主动介入收编,使其民间性质发生变化。在雍正年间蓬勃兴起的民间善堂在经雍正皇帝的大力嘉许后,却被地方官吏理解为需要用“国有化”的方式来加以支持,于是在其被皇帝肯定之后却成批地被地方政府收编,改造成为原有官办组织养济堂的模式。其所使用的“公捐”形式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摊派和徭役,完全违背了皇帝的初衷。此后雍正皇帝对这个偏差有所察觉并下旨纠正,但却为时已晚。地方政府曲解雍正的意图而将民间自发的慈善变成一种“徭役”,表明的是政府力量介入民间事务的惯性非常强大。
在中国历史上,官方力量过多介入慈善,并且在慈善文化中也发挥出主导作用,固然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并且在救灾等领域具有一定的资源调配效率和优势,但其所带来的问题也相当明显:
其一,政府过度介入使得慈善及其理念成为权力的附庸。政府介入慈善的缺点就是过多运用行政手段,而没有采用立法手段。如此一来,这些慈善行为的可靠性便打了很多的折扣。慈善成为权力的附庸,而缺乏自身独立发展的根基。在政府主导慈善成为一种文化传统和行为方式的情况下,中国古代的民间慈善特别是有组织的、以民间机构为主体的慈善事业并不发达,从而限制了中国慈善事业的创新和发展。家族成员的互相扶持、乡里互助虽然也存在,但这种熟人社会所产生出来的慈善文化和现代民间慈善显然相去甚远。佛教虽然也开展了一些慈善活动,但其入世程度并不深,从未达到基督教在西方慈善事业中的那种地位。在中国历史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成为最大的慈善家。
其二,慈善的责任归于国家而非社会,不利于社会成员慈善主体性的发挥,并形成了封闭体系中的内省式诉求传统。在政府主导慈善的背景下,中国传统慈善的形式大多是慈善救济,是授人以鱼,而非授人以渔。多呈现为一种消极的救助。同时在一个封闭体系内,社会成员缺乏对国家慈善的反思;传统慈善的有限目的和消极方式也导致慈善形式创新不足,社会成员无法在慈善中获得成长,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
其三,政府主导慈善,特别是“仁”的文化资源被政府垄断,使得慈善的精神目标无法实现。同时中国传统慈善的物质目的大于精神目标。即政府所主导的慈善救助方式多以养济为主,只救身体而不救灵魂,在政府主导慈善和世俗文化成为主流的情况下,明显缺失介入性宗教力量。而宗教的进入只是在有利于或者至少不妨碍于中国的官僚体制的时候,才得到允许。另外“中国传统文化本身就是世俗的功名利禄和家庭宗族的文化,所以对外来的真主、耶稣还是如来佛,都是采用实用主义的态度任其发展,但是前提是不能动了政治体制,与中国人的核心价值理念。因而实际上中国传统文化是放弃了宗教精神领域的照管,也无力与真正的宗教分庭抗礼,于是显得就宽容了,开放了。也是在宗教精神缺位的情况下,中国人总是被批评缺少真正的利他主义精神。至于曾在先秦时期宣扬无条件利他主义的墨家学说,则在短暂的兴盛后迅速衰落并长久地被中国主流文化所遗忘。“仁政”在这里反而限制了“仁者爱人”理想的发挥。
(作者系华南师大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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