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不仅需要以完善的制度体系作保障,还需要以“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模式作支撑。倡导建立“和谐共赢”的关系模式,有利于降低劳动争议的频度和烈度,促进劳动关系达到“动态和谐”。
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状况总体稳定,劳动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逐步形成。但同时,仍有很多值得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值得我们对劳动关系矛盾的调处机制及其运行状况予以深入的解读和思考。
关于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格局问题
当前,我国实行“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格局。在实践中,裁审双轨制、仲裁前置原则存在弊病并受到一些质疑。笔者认为,在不改变现有格局的前提下,应当在裁审双轨制的协同与衔接、仲裁制度真正回归“三方原则”上予以改进。
一是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之间适用依据有待统一。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除了共同适用法律法规外,还分别依据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和司法解释。由于适用依据不同,对同一法律的理解也存在差异,由此可能造成对同一案件的裁判结论存在较大差别,不利于形成统一的行为规范,也影响到司法、准司法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二是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之间需要进一步理顺衔接关系。就比较突出的社会保险争议的裁审衔接问题来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此争议,而法院系统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对绝大多数社会保险争议类型已不再受理,并不再予以强制执行,由此造成裁审衔接不畅。造成一些职工请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却遭遇仲裁支持、企业不缴、法院不理的尴尬状况。对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就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形成切实可行的裁审衔接通道。同时,建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加强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三是坚持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格局。近年来,国家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形式,推进劳动争议的行政与准司法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劳动争议处理的专业化程度,提高了办案效率,但其行政化倾向依然浓厚,并且弱化了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在仲裁制度中的作用,兼职仲裁员队伍大幅萎缩。有些地区的“三方格局”已名存实亡。对此,建议政府应树立“有限干预”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观念,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协商机制(政府、工会、企联和工商联),更大程度上发挥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社会组织作用,切实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指导劳动争议处理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中的作用。
关于提升集体协商实效性问题
集体谈判是国际通用的协调劳动关系重要手段,在预防、化解劳资纠纷中的作用毋庸置疑。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通过集体合同形式对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规则作出约定,还可以在群体性劳动争议发生时,将无序纷争纳入有序协商。这种机制一旦缺位或形同虚设,将使劳动关系双方的沟通桥梁断裂,不利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及时、妥善化解。
一是着力推动企业层面开展集体协商。得到企业认可、职工参与的集体协商机制,才真正具有制度生命力。在企业层面开展集体协商,被关注度高、针对性强、履行效果好,是最有效且高效的协商,应当成为机制建设的主要方向。二是增强工会的集体协商能力。实践中,工会干部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协商技巧不够丰富,导致参与集体协商的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所以,加大工会方参与集体协商的人才培育力度应当成为集体协商机制实效的重要保障。同时,探索职业化道路,培育专业化队伍,吸纳经济学、心理学、谈判学人才成为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辅助力量。三是加大集体协商争议解决力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构,应当更为主动地履行法律职责,着实解决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
关于建立“和谐共赢”劳动关系模式的问题
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不仅需要以完善的制度体系作保障,还需要以“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模式作支撑。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过程中,劳动关系将在较长时间内处于不断磨合状态。倡导建立“和谐共赢”的关系模式,有利于降低劳动争议的频度和烈度,促进劳动关系达到“动态和谐”。
一是培育全社会“尊重劳动”的价值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资本的创造,财富的积累离不开劳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样依托于劳动。特别是随着新兴产业的蓬勃壮大,企业发展对技术和管理的依赖度更高,人的参与因素更显重要,没有对劳动的尊重就是空谈企业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尊重劳动”应当成为普世价值观,以此为基础,才能真正建立劳资博弈的平衡机制。二是着力构建“合作共赢”的企业文化。好的企业文化能够把企业的价值观和理念逐步内化为职工自觉的行为规范,弥补刚性制度的不足。植入“合作共赢”文化,可以引导职工以“合作”的态度来面对冲突、处理矛盾,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制度框架内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以“共赢”的目标指引职工共谋企业发展,共享企业成果。三是大力推行民主管理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在,也是构建“和谐共赢”劳动关系模式的制度基础。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企业内劳动关系双方的沟通纽带和桥梁,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畅通职工表达诉求的渠道,保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切身利益事项,并充分调动职工群众投身企业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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