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组织有责无权,则无以尽其责;如果有权无责,则会滥用权力,不能尽其责。职权责相称原则,被当做管理必须遵守的一个定律。工会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其活动也必须符合组织属性和职权责相称的原则。
习近平同志曾经指出,“要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为工会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环境。”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按照这一要求,尽可能把原属于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拥有的一些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使工会组织的能力不断提高,活力不断增强,在职工和社会中的影响不断扩大,形象逐步改善。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更好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反映群众呼声,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需要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继续贯彻落实“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的要求。
组织属性及其职权责相称原则要求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
管理学认为,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围绕实现自身目标,从外部环境中获取资源,加工处理这些资源,然后输出结果,达到目的。如果组织缺乏足够数量的资源,其目标就无法实现。组织行为学认为,组织活动应该坚持职权责相称原则。所谓职权责相称原则,是说组织是一个权责体系,任何组织都必须有权有责有权,职权责三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且三者还必须相称和平衡。如果一个组织有责无权,则无以尽其责;如果有权无责,则会滥用权力,不能尽其责。职权责相称原则,被当做管理必须遵守的一个定律。工会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其活动也必须符合组织属性和职权责相称的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工会的定位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承担教育、参与、建设等职能。工会要履行自身的职责,发挥自身的作用,实现组织目标,应该拥有与其职责相称的权力和资源。实际上,资源和手段从来都是与权力伴生的,拥有资源和手段意味着拥有权力。
近些年,我国社会劳资矛盾愈发突出,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破坏性事件不断增多,有的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工会与其职能,包括维权基本职能和责任以及教育、参与、建设等社会职能和责任相称的权力和资源,显然十分必要和迫切。
工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应该拥有的资源和手段
工会应该拥有的资源和手段,应根据工会的职能和责任,也就是工会的性质和工会应该发挥的作用来考察。从本质上讲,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教育、参与、建设是工会的社会职责。工会要通过履行这些职责,发挥党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作用。从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角度考察,工会应该拥有以下几方面的资源和手段。
一是能够给所代表的职工办实事,把职工吸引到工会中来。职工愿不愿意加入工会,工会有没有足够的吸引力,从根本上取决于工会能不能给职工带来利益和好处。作为社会的人,职工加入工会,一方面会获得一定的归属感,客观上也可使自身的力量壮大,“团结起来力量大”,但这一点远不足以吸引职工入会。吸引职工加入工会,更重要的是:当职工有需求的时候,工会能够满足职工的部分需求,比如通过工会可以受到所需要的教育培训,获得提高的机会;可以有平台参与组织活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以通过参与工会的活动获得精神文化生活的享受;可以在遇到困难的时候得到工会的帮助扶持等等。而工会要做到这些,缺乏相应的资源显然是不行的。
二是能够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做法进行惩处、制止,对侵权者产生威慑作用。当职工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工会要有能力维护职工权益。这也是全世界大多数工会组织之所以能够存在的前提条件和根本职责所在。如果一个工会组织不能维权,应该说就不能称之为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做法进行威慑、惩处、制止,要求工会必须有相应的手段。如果某个组织或群体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可以采取得到法律有力保障的必要措施,使这种侵权行为得以中止,使侵权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如果工会缺乏这样的手段,不能威慑到侵权者,侵权者就会肆无忌惮,侵权行为就会层出不穷,社会也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
三是能够对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的行为和做法给予表彰和奖励。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没有奖励,仅有惩处,不足以倡导管理者希望的行为重复多次出现。要使侵权行为大大减少,对保障权益的行为进行表彰和奖励是必要的。因此,工会还应有资源和手段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和做法进行激励,以此倡导社会形成保障职工权益的风气。我国工会拥有的著名荣誉品牌“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某种程度上应该成为工会组织对保障职工权益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嘉奖的重要资源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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