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理论 >>
王永杰:用法律手段促进老龄问题解决
2013年05月08日10:1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老龄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综合难题,涉及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多个方面,不仅关系老年人权利保障,也直接影响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作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的老龄问题更加突出、解决难度更大。再过3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会上升到25%;再过5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30%以上。这说明,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巨大考验。法律是保护老年人权益、解决老龄问题的有效手段。我国已经颁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其中多为宣示性法律条文,可操作性较弱。因此,应加强对老年法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研究,推进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老龄问题逐渐呈现老年人口多、老龄化速度快、未富先老等特点。解决老龄问题的紧迫性使我们认识到,老年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明确了老年法独立的部门法地位,才能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并为老年法学理论和实践确立相对独立的研究和发展方向。我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条规定明确了老年法的宗旨、任务和原则,也为老年法概念的界定提供了依据。老年法是调整老年关系以及与老年关系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老年法主要是以宪法中的涉老条文为根本指导,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还包括其他涉老法律法规以及地方颁布的关于老年人的保障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内容广泛,数量较多。因此,建立一个相互协调、统一的老年法体系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从理论上看,老年法是独立的部门法。首先,老年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老年关系,涉及老年人的权利义务问题,这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老年法律关系的主体必定有一方为老年人,老年法律关系内容具有老年人特殊特征。其次,引起老年法律关系内容变更的原因具有独特性。老年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是由于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侵害不仅包括了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也可以是刑事或行政上的犯罪或违法等。此外,老年法的内容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性。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老年法把家庭、社会和国家生活中相关的道德规范加以法律化,成为维护老年人权益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这既是法律权威的要求,也是道德约束性的要求。

  从司法实践看,越来越多的针对老年人的案件表明,涉老案件具有自身特点,需要有专门的、懂得老年人心理的司法人员来处理这类案件。有些地方法院率先设立了老年庭,专门对老年人案件进行审判,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不断探索并逐步形成了涉老案件的“三优先”,即对老年人诉讼实行优先审查,对确有困难的老年受害人采取优先救助,对老年受害人确立优先受偿、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老年人的受偿请求。这表明,目前的司法实践已经在程序上对涉老案件逐步确立“司法便宜制度”,更加注重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需求。在立法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八)》把年满75岁的老年人犯罪作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这些都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老龄问题的有益探索。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责编:万鹏、赵晶)

相关专题
· 学者论学问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
48小时排行榜 48小时评论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