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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入消法体现社会进步
2013年05月03日09:13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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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这是“后悔权”首次拟入消法。

创造公平消费环境

老百姓有句俗语,叫做“买家没有卖家精”,这主要是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因为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可谓了如指掌,消费者短时间内却很难全面准确了解商品相关信息,在交易过程中自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有了“后悔权”,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买卖双方在商品信息上的不对称,使消费者能够更顺利地退货换货。

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拟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对在商品流通领域中掌握商品信息时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了保护,有助于创造公平的消费环境。但也应该看到,修正案草案只将其限定于网购,对其他购物途径暂未涉及,相信随着相关条件的逐步成熟和经验的不断积累,今后的“后悔权”范围还会扩大。

(朱燕 广东珠海 市民)

网店利益不可忽视

当前,网店上虚假宣传较多,消费者后悔权既能减少冲动性购物,也可以约束商家诚信经营。笔者认为此举也要顾及网商利益,不能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关于后悔权的一些报道中,还没有明确物流过程中形成的费用由谁来承担,而这一点正是症结所在。如果退货由消费者承担,自然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如果由商家承担,一旦某些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进行恶意退货,商家就会遭受损失。消费者固然属于较为弱势的一方,但是很多网店也是小本经营,店主生存也殊为不易。

笔者认为,买卖权利两端的利益应当达成均衡,才能保持网络消费市场的稳定发展。消费者应为自己的冲动消费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商家也应为伪劣商品和虚假宣传埋单。要厘清后悔权行使的边界,既要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也需要保护商家的合法利益,这样才能构建成熟的消费环境。

(张成才 辽宁大连 编辑)

关键在于落到实处

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体现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经营秩序的意识。但从实践层面看,“后悔权”能否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还尚待观察。仔细分析起来,网购“后悔权”等的真正落地,有赖于以下两大问题的解决。

一是执法必严。现实中,有些法律法规存在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部分条款很难落到实处。“徒法不足以自行”,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促进经营与消费行为实现良性互动。

二是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如果问题商品的维权成本大于其本身价值,消费者对于维权难免望而生畏。要避免出现“跑断腿、磨破嘴”等折腾,简化维权程序。

(刘鹏 新疆乌鲁木齐 市民)

(责编:万鹏、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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