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制度自身的“空洞”必然产生不廉洁的祸患。修补制度的“空洞”,已成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成为时下反腐倡廉的热门话题。很多人都寄希望于制度反腐能引导我们走出腐败“易发多发”的困境。因而,关于“打造反腐倡廉制度笼子”的文章频频见诸报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笔者以为,要不要建笼子,理论上已经有了结论,形成了共识,当下要解决的主要是“如何让笼子没有空洞”的问题。
这些年,我们的制度确实没有少订,但是制度反腐却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究其原因,可能还是制度本身存在“空洞”。如《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但我们却没有约束官员“对外经济活动”的专门立法,如此“空洞”被巨贪们纯熟利用。
还有些制度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摆件”,表面光鲜好看,内在“空洞”丛生。如2005年我国就出台了实名购房政策,但“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始终没有完全建立,当一些官员少则拥有几套,多则几十套甚至上百套房产时,却没法从制度上对其进行查纠。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空洞”不是存在于以“红头文件”出现的制度之中。在基层调查中笔者发现,那些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定下来的“准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空洞”往往更大更多更普遍。一些部门利用制度性规定扩张职权,将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披上“合法的外衣”。如一些国有资产垄断行业,以各种名义“拿提成”、“发奖金”,领导层的收入比普通员工高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审计部门审计后,提出质疑,回答却是“这是有依据的”,以致产生“法不责规”的效应。原本应该促进廉洁的制度,反成了不廉洁甚至滋生腐败的保护伞。因此,修补制度的“空洞”,不但要看公之于众的文件规定,还要看那些藏着掖着的“条条款款”。
反腐倡廉制度自身的“空洞”必然产生不廉洁的祸患。修补制度的“空洞”,已成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为此,国家预防腐败局专门印发了《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部分省市和部门开展试点,探索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将不合法、不廉洁、不规范的条文及时剔除、压缩制度腐败存在的空间和发生的几率。这既是一项战略性的部署,也是一项战术性的工作,从实践的角度看,好的制度总是在不断完善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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